▲台南市新營區延平路兇殺命案,造成陳姓夫婦1死1重傷,陳姓犯嫌晚上被檢方向法院聲押獲准。(圖/記者林悅翻攝,下同)
7/4 23:58更新:台南地院深夜裁定羈押。
記者林悅/台南報導
56歲陳姓男子與陳姓鄰居夫婦長期不睦,發生口角後,因不滿母曾被辱罵是「看門狗」,新仇舊恨之下,憤而持刀刺殺鄰居59歲陳姓男子死亡及53歲的蕭姓妻子重傷,經依殺人等罪嫌送辦,檢察官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所犯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之重罪,且有逃亡之虞,聲請羈押獲准。
有關新營區發生鄰居因口角衝突引發殺人案件,經台南地檢署檢察官聲請羈押,台南地院強制處分庭值班法官審理後,裁定羈押(未聲請禁見 )。行政庭長林福來指出,法官依據檢警偵辦提出之證據,並參酌被害人遭到刀具砍刺之受害部位為胸部、頸部、腹部多處,均屬要害,故認被告涉犯殺人既遂、未遂罪嫌,犯罪嫌疑重大,被告於犯案後,先予騎駛機車逃逸離去,沿路丟棄作案刀具等物,而後才改向警方投案,有事實足認為被告有逃亡之虞,被告所涉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涉犯重刑罪名,而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本件依客觀、正常之社會通念之合理判斷,可認被告具有逃亡之相當或然率存在,且被告復有上開逃亡之虞之事實,又被告自承逃逸時亦曾有自盡之念頭,如未予羈押,仍可預期被告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之進行及刑罰之執行之可能性甚高,有相當理由認為被告有逃亡之虞。
法官認為,因之,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追訴、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非予羈押,國家追訴及刑罰權即有難以實現之危險,且被告所陳之具保金額,亦認不足為相當之具保,再參酌被告所涉殺人等罪嫌,造成2人死傷,害及人命,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妨害社會安寧,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身心狀況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有羈押之必要,綜上,依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告應予羈押,以利追訴、審判。
台南市警新營分局於3日晚上8時5分許據報,新營區延平路民宅發生一起兇殺案,警方立即派員到場處理,並將2名傷者緊急送醫救護,涉案兇嫌56歲陳姓男子自知難逃法網,案發3小時後主動向新營分局長治派出所投案。
警方調查,陳姓兇嫌(男、56歲),因與鄰居陳姓男子(59歲)及其太太蕭女(53 53歲)長期不睦,3日晚上陳嫌騎車返家時,剛好碰到鄰居陳姓夫妻,雙方互看不順眼而發生口角爭吵,陳嫌想到鄰居夫妻曾出言取笑陳嫌母親是「看門狗」,新仇舊恨下氣憤難當,而後進屋內拿取一把刀子,持刀攻擊砍刺陳男頸、胸、腹中刀倒地。
蕭姓妻子見狀大喊救命,陳男便轉而攻擊她腹部中刀、內臟出血,陳嫌逞兇逃逸,鄰居發現報警查處將傷者送醫。2名傷者被緊急送醫急救後,陳男傷重宣告不治,蕭女則生命跡象穩定住院觀察。
陳嫌逃逸不久後,自知難逃法網,主動到新營分局民治所投案說明,陳嫌稱作案刀子已經丟到急水溪中,陳嫌拒夜間偵訊,原目前警方除報請檢察官相驗外,並深入偵辦釐清陳嫌犯案動機及尋找兇刀,朝殺人等罪嫌偵查送辦,經檢方聲押獲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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