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地檢署黃姓檢察官不服遭地檢署評定未達良好,提出行政訴訟,最後敗訴。(圖/記者蔡佩旻攝)
記者李忠憲/台中報導
雲林地檢署黃姓檢察官107年度年終職務評定遭評「未達良好」,提復審不成向台中高分院提出行政訴訟。台中高分院認為,黃員曾「誤將未受判決者提起上訴」、「誤認未死亡者已死寫為上訴理由」,隔年仍出現多件上訴書法律見解錯誤狀況,顯見學識常識、認事用法等不周全,評定結果有理,判他敗訴。全案可上訴。
雲林地檢署對此表示,尊重司法判決結果;而黃姓檢察官則透過同事表示,不予回應。
判決書指出,雲林地檢署2019年1月9日公布107年度年終職務評定,黃姓檢察官被評定良好,並於11日函報法務部。法務部2月23日函請雲檢重新考評,3月5日召開職評會後,認為黃員2016年發生「誤將未受判決者提起上訴」、「誤認未死亡者已死寫為上訴理由」等2起嚴重上訴錯誤案件。
雲檢經撤回上訴,給黃員改進機會,但他2018年間提出多件上訴書,法律見解仍多錯誤,經主任檢察官或檢察長努力審核、退回更正。黃員同年11月提出某案上訴理由,卻仍錯誤引用修正前刑法沒收規定見解。經綜合評核他學識能力、敬業精神、辦案品質,3月陳報法務部重行審酌結果,5月核定未達良好,送銓敘部審定,6月通知黃員。黃員不服提起復審,12月遭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駁回,立刻向台中高分院提起行政訴訟。
法官審理後認為,黃員遭認定未達良好理由,除了「誤將未受判決者提起上訴」、「誤認未死亡者已死寫為上訴理由」外,他2017年擔任公訴檢察官時,對原審有管轄權案件,竟對該案吳姓被告以原審無管轄權為由擬上訴書;對連續性侵案件,原審參照最高法院見解,認為被告猥褻行為犯意不同,分別處罰,黃員竟認為被告是接續犯擬上訴書;另有上訴理由書錯誤引用沒收舊法當理由上訴等。
法官認為,黃員2018年間提出上訴書,多件確有法律見解錯誤情形,不但未深切檢討改進,至今似乎仍堅持己見無誤,還認為有錯誤也是經上級長官核章,可見黃員本職學識經驗、常識、認事用法仍未周全。如此態度如果評列良好,顯然不適當,判他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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