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俊宏/綜合報導
經常有民眾收到烏龍罰單,明明人不在違規現場,甚至是在外縣市,卻收到跨轄區警方寄來的紅單。員警透露,車牌像是英文字母「O」和「Q」,或「M」跟「N」,以及數字「6」、「8」等號碼最常搞錯,申訴是唯一管道。過去烏龍罰單中,婦人張月英的案例最讓人心疼,當年因員警搞錯車牌而被冤枉肇逃,讓她苦讀法律不斷上訴,官司打了10年才洗刷冤屈。
▲當時張月英人在智光市場擺攤,和車禍現場汀洲路距離3.3公里,卻被烏龍指肇逃。(圖/資料照/東森新聞)
2007年9月26日晚間6時許,一名八旬老婦於台北市汀州路三段巷口,遭機車撞倒在地,肩背受傷,而騎士肇事逃逸。目擊者隨即報警,警方根據報案電話指稱肇事機車車牌為「DNX-211」,循線找上張婦。
當時張月英人在智光市場擺攤,和車禍現場汀洲路距離3.3公里,2名攤販幫忙做證,以及手機發號位置都能證明她不在場;但因當地有三個基地台重疊,加上員警抄錯車牌,把肇事車號的M抄成N,開啟了她的惡夢。
法院依過失傷害、肇事逃逸,各判張婦拘役50天、6個月,共易科高達43萬元罰金。她無奈繳了罰金後,閉門苦讀法律,8度向法院聲請再審,終於獲高院受理。
▼張月英說,人生都因此毀了。(圖/資料照/東森新聞)
再審法官根據當初警方受理報案紀錄單,發現當時報案人陳述肇事車輛車牌為「DMX-211」,並非張婦騎乘的「DNX-211」,張獲得改判無罪確定,拿回罰金。
張婦後來繼續爭取權益,除獲得53萬元刑事補償金外,向警局請求國賠86萬元案則敗訴。刑事部分,張控告當時承辦的陳姓、楊姓員警和證人等6人,涉嫌湮滅證據;但檢方認為,他們都只是口語分不清「M」、「N」的差別,並無犯罪故意,因此處分不起訴。
張婦當時受訪時說,「我的人生都被它毀了,我那時候40幾歲,我還可以去留學,我還有很好的人生。那現在我快60歲,我能做什麼?」
員警透露,車牌像是英文字母「O」和「Q」,或者「M」跟「N」,以及數字「6」、「8」等號碼最常搞錯。若民眾碰到烏龍罰單,申訴是唯一管道。新北市新莊警分局交通組長陳明安表示,通常民眾自己主動申訴,或承辦同仁主動發現到有誤判車牌,會主動撤銷罰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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