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大生把喝掛的高中女性好友帶回家性侵得逞。(示意圖/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陳羿妏/台北報導
桃園一名男大生阿俊(化名)與高中好友小花(化名)等一行人相約唱歌,然而他送喝醉的小花搭車回家時,卻將小花帶回住處性侵得逞。事後,小花起初害怕雙親得知,經友人鼓勵、社工協助後決定報警處理,日前高等法院依乘機性交罪,判阿俊有期徒刑3年。
判決指出,整起事件發生於2018年2月20日晚間,阿俊約小花等一群高中好友相聚,大家於包廂內因玩遊戲喝開,小花大約喝下6、7瓶酒後就開始嘔吐,整個人癱軟需要有人攙扶抬下樓,一名友人幫忙招計程車、報出小花家地址後,由阿俊陪小花搭車回家,怎料,小花因酒醉脫口「無法回家」,阿俊便開口詢問「來我家?」,小花答應後,阿俊隨即向司機更改下車地點為自家。
結果,抵達住家後,阿俊卻趁機將小花衣物全脫光,將小花整個人翻成趴臥狀態,硬上2次得逞,小花起初很擔心父母知道,後來經過好友們紛紛相勸,先是透過通訊軟體傳訊息質問阿俊,並由社工協助下報警;阿俊辯稱,兩人是兩情相悅,小花甚至主動與他舌吻,完事後的隔天早晨,小花還有向他母親打招呼,神色正常。
不過,兩人通訊對話紀錄中,阿俊多次道歉,表示「之後的事真的很對不起」、「我也沒有要故意讓你喝醉,就真的是喝酒,你會那麼醉我真的是不知道對不起」,而小花則氣憤回應「我是你五年的好朋友欸,你有經過我的同意就上我嗎?你這樣尊重我嗎?我在你眼裡難道就是可以任人糟蹋的對象嗎?」、「那你有經過我的同意嗎,回答啊,我不是你約炮的對象欸,我是你的好朋友」。
對此,法官勘驗說詞、兩人對話後,認定阿俊犯行,一審桃園地院依乘機性交罪,判阿俊有期徒刑3年10月,案經上訴二審,高等法院認為,阿俊雖以與小花用100萬元達成和解,認罪表示希望能因家庭狀況減輕刑期,不過阿俊罔顧友情,趁酒後硬上的行為,法官認為「無顯可憫恕之情狀」,判阿俊3年徒刑,全案可上訴。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