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魏姓男子去年6月5日上午10時許開車行經台南市白河區172線,因為行車速度超過該路段最高限速50公里,因此挨罰1800元罰鍰,他不滿提出告訴,還跑到事發現場「實際測量」,反控測速告示牌與拍照位置距離超過300公尺,希望法官撤銷裁罰,結果不僅沒有成功撤銷罰單,還要再給付300元的裁判費用,全案仍可上訴。
▲事發路段。(圖/翻攝自Google地圖)
判決書中提到,魏男當天開車行經172線(往新營方向)30.2公里處時,行車速度高達時速77公里,明顯高於該路段的最高限速50公里,被台南市白河警分局交通組警員開單舉發,挨罰1800元罰鍰,並記違規點數1點。
魏男不滿提出告訴並強調,當時警員是在對向車道測速,根本是在誤導駕駛人以為順向車道沒有測速照相,違反程序正義及信賴保護原則,況且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2的規定,在一般道路進行測速時,應該在100至300公尺間明顯標示,但他前往事發路段實際測量,發現告示牌與拍照地點相距超過300公尺,因此希望法官撤銷罰單。
▲魏男辯稱拍照地點和告示牌距離太遠。(示意圖/記者林悅翻攝,與本案無關)
台南市政府交通局則答辯,魏男違規超速是事實,而且舉發單位依照規定在測速照相機的「雙向」前方各設有告示牌,分別是限速50公里和畫有照相機的取締警告標誌,兩面告示牌距離相機為161公尺及200公尺,警員依法開罰並無不合,應予維持原處分。
台南地院法官認為,依據警方提供的現場照片看來,測速照相機與告示牌皆在法定距離內,這部分並無不妥;至於警員在逆向車道測速一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2第3項規定中,沒有限制科學儀器應於順向車道或逆向車道設置,僅要求在一定距離內設置明顯標誌提醒駕駛,這部分屬於對法令的誤解,最後不採信魏男的說詞,裁定駁回他的告訴,同時還得負擔第一審的裁判費用300元,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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