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羿妏/南投報導
南投一名葉姓女駕駛於20197月24日行駛國道六號東向14公里處,遭國道警察依「未繫安全帶」為由裁處3000元罰鍰,但她不服,認為當時開車戴著「全罩式大口罩」擋住安全帶,因而遭誤認,決定提起行政訴訟。對此,全案經南投地院勘驗案發照片,確認葉女說法無誤,撤銷原處分,全案可上訴。
▲女駕駛遭國道警方舉發未繫安全帶開罰3000元,提起行政訴訟後獲勝訴,原因曝光。(示意圖/免費圖庫pixabay)
判決指出,葉女主張開車時為避免日曬,才會掛上全罩式大口罩,不過,該口罩長度會將胸部的安全帶部分遮住,再加上喝水、吃東西會反覆「戴上、拿下」,避免增加行車安全疑慮,她才把安全帶置於口罩的內側,另外安全帶的顏色為灰米色,當天她的上衣、口罩是粉色花紋、水藍色,從警方採證照片顯示,她的左肩膀處、右下方均有灰米色安全帶露出,足以證明她當時有繫上安全帶。
負責本案的台中監理所則認為照片未能顯示灰米色安全帶,足以證明葉女違規,也覺得葉女其實仍可將安全帶置於口罩外側,才不會產生「被遮住的情形」,因此才會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第2項「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駕駛人未依規定繫安全帶」,處葉女罰鍰3000元。
對此,法官勘驗舉發光碟、照片後,確認葉女說法無誤,最終判台中監理所應撤銷原處分,葉女免罰3000元,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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