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政錄/綜合報導
港版國安法6月30日實施後,為進一步強化執法效能,香港特區特府7月6日晚間刊憲公布實施細則,定於7日起生效,內容包括限制受調查的人離開香港、凍結危害國安相關財產,甚至可向外國及「台灣政治性組織」及其代理人要求就涉港活動提供資料,若不提供,可被判罰款10萬港元(約合新台幣40萬元)和監禁6個月。
▲港版國安法生效後,其實施細則也於今天正式上路,具備法律效力。(圖/路透)
香港特區政府公報表示,行政長官林鄭月娥於6日召開的國安委會議上,會同國安委行使《國安法》第四十三條所授予的權力,為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等執法機構,制定使用第四十三條所規定的措施的相關實施細則。
▲香港特區政府可因調查需要,要求在港的外國及台灣政治性組織,提供涉港活動資料。圖為港版國安法通過後,有記者被噴胡椒噴霧。(圖/達志影像/美聯社)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包括以下七條:1.為搜證而搜查有關地方;2.限制受調查的人離開香港;3.凍結、限制、沒收及充公與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相關財產;4.移除危害國家安全的信息及要求協助;5.向外國及台灣政治性組織及其代理人要求就涉港活動提供資料;6.進行截取通訊及秘密監察的授權申請;7.提供資料和提交物料。
《實施細則》訂明,若外國和台灣政治性組織或外國和台灣代理人未按要求提供資料,可被判罰款10萬元和監禁6個月;而若涉及提供虛假、不正確或不完整資料,可被判罰款10萬元和監禁2年。
此外,在為「搜證而搜查有關地方」等方面,細則列明在特殊如緊急情况下,香港助理處長級或以上警員可授權人員,無須手令便可進入有關地方搜證,警務處長可「口頭」批准警員截聽或監控,不需要特首預先批示。同時,若遇「特殊情况」,警方可秘密監察律師在法院、監獄、警署會面室及律師樓見疑犯。
對此,香港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指出,細則賦予執法機構很大權力,擔心出現違反人權的執法行為,因此若有人認為警隊違反規例行事或作出違法行為,可向法庭申請禁制令及作司法覆核。
▲若遇緊急狀況,港警可因蒐證需要,進入港警判斷的「有關地方」蒐證。(圖/路透)
港府表示,《實施細則》具有法律效力。香港政府發言人指出,上述規定既能達到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和活動的目的,也能同時符合《國安法》總則下對尊重和保障人權以及依法保護各項權利和自由的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於2020年6月30日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習近平簽署主席令後,當晚由港府公布實施,內容共6章、66條,明確規定了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和機構,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恐怖活動罪、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四類罪行和處罰。
自去年香港「反修例」示威爆發以來,香港警方已拘捕近9000人,於2020年7月1日香港回歸23周年、港版國安法生效隔日,港警一天內拘捕人數超過300人;7月6日,已有一名23歲男子唐英傑因涉嫌違反香港特別行政區《國安法》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恐怖活動罪兩宗罪,於港西九龍裁判法院開庭審理,是該法生效後的首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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