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工讀妹勾搭老公!民宿闆娘「標帳號」PO文狂酸:年紀可當女兒...代價15萬

▲女生,女子,OL,女強人,女職員,女員工,女勞工,妹子,報表,文書,打電腦。(圖/pakutaso,示意圖,與本文無關)

▲女子與丈夫經營民宿,認為來打工的女大生介入婚姻當第三者,氣得於臉書「指名道姓」PO文謾罵,結果遭到判刑。(示意圖/與當事人無關/免費圖庫pakutaso)

記者陳羿妏/高雄報導

屏東一名任職科技業經理的楊姓女子2017年間與丈夫經營民宿時,認為丈夫與自家工讀生小花(化名)有一腿,一氣之下於臉書PO出多篇貼文謾罵,並公開標記小花的臉書帳號、出生年月日、教育等個資全曝光,小花見狀隨即報警提告。對此,高雄高分院審理後,判楊女5月徒刑,得易科罰金15萬元,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楊女的臉書貼文中曾寫下,「諷刺的是,可以不辭辛勞到各個車站(屏東、潮州、林邊、鳳山、高雄. . . ),台南,至新竹湖口到墾丁親自接送XX,而且偶然一兩次的親子接送是用貨車並將小孩置於駕駛座載回,載XX則是各種形式周到的接送。」、「實質上民宿都是小依夫妻打理,上架訂房網站行銷,假借XX是民宿工讀生的名義掩人耳目,實則偕同XX到處去玩樂遍及墾丁. . . 等,在外行為不檢點,. . . 」、「值得一個父親為孩子說謊,一個孩子來到這世界上,她的爸爸盡責的只會說,我每天都有想女兒,實則都在照顧19XX /X/XX ○○大○○系,年紀可以當她女兒的XX小姐」等文字。

楊女辯稱,貼文的出現是因為帳號遭盜,再改稱當初會PO文,只是想紀錄給自己看,作為侵犯配偶權提告的memo,結果她三度更改說詞,又改口說那些貼文是丈夫的作為,並非她自己上傳的。

不過法官勘驗貼文、相關說詞後,認為楊除了無證據證明帳號遭盜,其丈夫更不可能PO出不利於自己的貼文,一審屏東地院認定楊女違反個資法,足以損害小花名譽,判5月徒刑,得易科罰金15萬元,案經上訴二審後,高雄高分院駁回,維持原判,全案可上訴,而目前楊女與丈夫已於此事件後離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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