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股東會爭議1】公司法權威:股東會「瑕疵不少」 董事變更登記難過關

2020年07月8日 07:00

新聞節目中心/綜合報導

大同股東會上週二(30)上演經營權爭奪戰,以董事長林郭文艷為首的公司派,戲劇性地「強行排除」市場派53.32%的表決權,公司派9席董事全拿,公司派和市場派後續角力仍不斷!資深司法記者蘇位榮主持的《行動法庭》,昨(7)日邀請參與2018年《公司法》修法的公司法權威、政大法律教授方嘉麟,解析大同公司股東會的爭議有哪些?以及主管機關後續可能的處理方向為何?

董事變更登記能否通過?公司派不在乎

對於大同公司6月30日股東會的做法,公司法權威方嘉麟直言「瑕疵不少」!

主持人蘇位榮問方嘉麟,大同公司在股東會後跟經濟部商業司遞出變更公司董事登記,主管機關會准許變更登記嗎?

方嘉麟認為,即使公司派依經濟部商業司要求,附上會議紀錄,若會議紀錄沒有將53.32%股權的表決權列入公司已發行股份的總數,「我覺得過關的可能性很低!」因為這已完全違反公司法一般的學說。不過,方嘉麟也提醒,公司派並不在乎是否能變更登記,因為即使變更登記沒通過,原來的董事仍然是公司派的人。

▲ 公司法權威、政大法律教授方嘉麟。(圖/行動法庭提供)

大同無權剔除表決權

至於大同股東會新選出的董事,方嘉麟直言說,公司派剔除52.32%表決權屬「非法」行為,因為「決定的人不對,決定的程序也不對!」

方嘉麟解釋,囿於公司法的結構性因素,公司未必不能剔除股東的表決權。但是本次大同股東會「非法」的主因有二:第一、「誰是中資」應由主管機關認定,並由主管機關決定剔除表決權。其次,本案無《企業併購法》第27條第15項的適用。

方嘉麟表指出,大同公司主張市場派人馬的法源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簡稱《兩岸條例》),主管機關是陸委會,只有陸委會有做中資認定和剔除表決權的權限。而即便陸委會認定市場派有「非法中資」,陸委會依法有各種手段做處置,未必需動用剔除表決權的手段。

所以依據《兩岸條例》,大同公司並沒有認定「誰是中資」以及剔除表決權的權力。

▲ 大同6/30股東會,約三百名黑衣人在現場「守秩序」。(圖/大同股東提供)

《企併法》§27長期不被重視 因大同股東會意外浮上檯面

而公司派引用《企業併購法》第27條第15項,指控市場派未依法申報股權,因此他們可以依法剔除53.32%股權的表決權。

方嘉麟打趣說,「我忽然之間,看到死掉的條文有活力了!」其實《企業併購法》第27條長期以來,廣為被各界忽視,連教授《企業併購法》的老師,也很少關注這個條文。

方嘉麟指出,當初《企業併購法》在立法時,其實是「黨政協商」的條文,而黨政協商其實就是某種程度的「黑箱作業」,一般人不會知道立法者制定這個條文的原因,在立法院公報也不會看到立法意旨。因此本條文對主管機關來說,猶如「被打了一記悶棍」。

方嘉麟強調,主管機關「沒有很在乎」《企業併購法》第27條第15項,這條文雖然帶有龐大的效力,可以沒收表決權,但主管機關長期以來並未公告本這條文要如何執行?因為當初政黨在密室協商時,主管機關無從參與,「這個條文就一直默默的在那邊躺了很久,然後這次(大同股東會)就忽然被拿出來。」

▲ 公司法權威方嘉麟指出,只有主管機關有權認定誰是中資。圖為大同股東會內部抗議畫面。(圖/大同股東提供)

公司派「黑箱作業」 缺程序正當性

至於6月30日的大同股東會能否適用《企業併購法》?方嘉麟堅定表示,《企業併購法》第27條在本案「根本就不會被適用!」

方嘉麟解釋,「並不是所以經營權的更迭都叫做併購!」《企業併購法》對於「併購」二字有下定義,「如果開個股東會改朝換代,都叫『併購』的話,那真的是搞不完!」

若公司派要主張《企業併購法》27條,方嘉麟反問,公司派有事前行文主管機關,確認本案是否適用《企業併購法》第27條嗎?是否有先跟主管機關確認市場派有無依法申報股權?如果公司派事前有做到這些事項,他們在事前是否有先讓市場派知道他們的表決權會被剔除,讓市場派有回應的機會?若公司派認為市場派有疑義,公司派甚至可以在法院判決出來前,先聲請假處分,但上述動作「公司派通通都沒做!」

因此方嘉麟不禁抨擊,公司派的做法「完全是黑箱作業!」他們只是想找個理由剔除掉表決權,並不重視程序正當性!


▲ 方嘉麟認為公司派「黑箱作業」。圖為大同小股東到金管會證期局抗議。(圖/記者湯興漢攝)

法律剝奪股東表決權 有違憲疑慮!

方嘉麟不禁感慨說,台灣剝奪股東表決權的法令多如牛毛,卻「沒有相對應的程序設計,來保障這些實體設計不被濫用」。 

方嘉麟表示,在古代社會,人們認為最重要的財產是珠寶。但如今,世界排名前五百名的富豪,財產大多數是股份。在現代社會,股份晉升為重要的財產型態,而支配股份的核心就是表決權。

因此表決權,作為重要的財產型態(股份)的核心,政府不可輕率剝奪。而若要剝奪,必須非常謹慎,且具備強大的公共利益才能做。同時,必須配合強而有力的程序規定、強力客觀的第三者、相對應的程序措施,以確保法律不被濫用,例如:強制規定股務一律委外辦理,不能自辦股務;或鼓勵電子投票,因為電子投票比較難人為操作。

「台灣的法律在全世界數一數二複雜,但相對應的程序保障卻相當粗糙!」方嘉麟抨擊,台灣的法律獨樹一格,制定許多在國外沒有立法例、剝奪股東表決權的規定。

方嘉麟質疑,這些剝奪人民財產權的規定是否合憲?而即使主管機關要剝奪人民表決權,程序正當性也非常重要,否則就會像大同案一樣,發生法律被濫用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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