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台北報導
21歲的周姓男子去年5月14日在超商撿到陳姓男大生的手機和悠遊卡,隔日跑到另一間超商盜刷29元,購買一杯奶茶,沒想到後來挨告上了法院,不僅得賠償2萬1000元,還被台北地院法官依侵占離本人持有物罪,判處罰金1萬元,緩刑2年,全案仍可上訴。
▲周男亂刷撿到的悠遊卡買飲料,下場簡直虧大了。(示意圖/記者李毓康攝,與本文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提到,周男2019年5月14日下午2時31分在台北市某超商撿到陳姓男大生的綠色三星手機,還有一張政大學生證悠遊卡,但他並沒有將遺失物交給相關人員處理,而是收進自己的口袋裡,事發隔日還跑到另一間超商盜刷悠遊卡,買了一杯29元的奶茶。
陳姓男大生發現弄丟東西後,急忙向警方報案。周男見事情瞞不住了,於是主動透過臉書發訊息給陳男,表明願意領錢買一支手機歸還,這段聊天紀錄反而成了犯罪鐵證。
台北地院法官認為,周男撿到他人物品不僅沒有發揮公德心,還貪圖個人私利,看準學生證悠遊卡小額消費不需核對身分的特性,盜刷卡片內的儲值金額,行為顯有不該,但考量到他已經分期賠償陳男2萬1000元,雙方也成立調解,最後依侵占離本人持有物罪判處罰金1萬元,得易服勞役10日,緩刑2年,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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