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鈕承澤性侵案,二審開庭。(圖/記者吳銘峯攝)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導演鈕承澤涉嫌性侵劇組女員工,雖然賠償被害人200多萬元,但仍被一審法院依照「強制性交罪」判刑4年。案經上訴,高等法院二審8日首度開庭審理,鈕承澤在開庭前來到法院,對於案件他不願多做說明,僅說了「謝謝」,就進入法院。
檢方起訴指出,鈕承澤於2018年11月間性侵電影《跑馬》女劇組人員,當時劇組原定要開工作會議,但鈕承澤因故臨時取消會議,改邀友人到家裡聚會同樂,當時被害人也跟著到場。當晚眾人陸續離去後,只剩被害人一人在場。
鈕承澤竟將被害人強壓在沙發上後強脫衣褲,並以手指性侵得逞。被害人之後堅決不從,身體蜷縮在沙發上哭泣發抖,鈕承澤最後才肯讓被害人穿回衣物離開。被害人隨即打電話向室友求助,室友知悉後隨即帶同被害人至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婦幼院區驗傷後報案。全案因此爆發。檢方於2019年2月間提起公訴。
案件進入法院後,鈕承澤否認犯罪,一開始辯稱酒醉「斷片」不復記憶,又說他以為被害人對他有意思,使他誤認是「戀愛的開端」。但最後一審法院根據客觀事實以及相關證人的供詞,認定鈕承澤確實違反被害人意願而性侵。而雖然鈕承澤賠償200多萬元,檢方也僅求刑3年4月,但一審法院仍將他判刑4年。
鈕承澤提出上訴,理由在於一審法院認定被害人「緊閉雙唇、撇頭、閃躲、推阻」,已明確表達排斥、不願與之發生關係;但他主觀上認為雙方有情愫存在,無意強迫對方,也無犯罪故意,因此法院認定與事實不符。另外他接近女方時,女方並未強烈抵抗反應,縱使有推阻動作,也極其輕微,使他無從判斷對方真實意思,這是雙方認知有差距,不代表自己犯罪因此上訴,請求二審重新調查。
高院二審於8日首度開庭,鈕承澤一改往常騎「小折」到法院報到的模式,這次改成坐轎車到場。面對大批媒體,他一開始先雙手合十鞠躬,而後進入法院,雖然媒體不斷發問,但他緊閉雙嘴不願回答,最後僅說了「謝謝」,就進入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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