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的捉捕邏輯,其實也是一種「汰弱機制」,只有最弱的人會被捕獲,而勞工階級正是用藥者中相對弱勢的一群。(圖/鏡週刊提供,下同)
圖、文/鏡週刊
「績效」是一道緊箍咒,讓警察為達目的,開始遊走法律邊界,「為了可以移送案件申請分數,嫌疑人身上搜到的毒品毛重(外包裝加上內容物)不夠,就(警察)自己加料。」任職警察多年的金旺(化名)苦笑,「不要以為這是古早才有的事,這是現在進行式喔。」另外為了能湊成「組織犯罪」增加分數,「主管也會明示暗示你:『要不要再查一下?要不要再加一點?』」
在南部任職的王姓檢察官也曾遇過,毒品買家冒用第三人名字當收件人。被冒名的第三人的確無涉販毒,卻仍遭警方以共同被告名義移送,「因為多一個人,(警察)分數比較高。」
像阿鑾這樣被警方「加料」辦案的個案並不罕見,聽聞阿鑾的經歷,在台中執業的律師陳昱龍回憶,他曾經接過的一個毒品案件,「警詢筆錄寫著『跟某某某購買5公克毒品』,法庭上我問當事人,你怎麼知道有『5公克』?當事人說:『那不是我講的,是警察寫的。』」
再傳喚另一位證人,同樣也說「筆錄上『5公克』是警察講的,他根本沒說。」而更離奇的是,筆錄上寫著「賣家從樓上將毒品拋下給買家,但案發當時明明下著大雨。」讓陳昱龍感覺整份筆錄疑點重重。
同樣在台中執業的律師李宣毅也曾辦過一樁毒品案,警方製作筆錄時自問自答「問當事人:『你有沒有轉讓?販賣?有齁。』」當事人根本沒有回應這問題,但最後筆錄上卻出現他承認犯罪的字樣,「還好法庭上重聽警警詢錄音發現有問題,才還了被告清白。」
當績效變緊箍咒 警加料拚積分
硬生生被扣上販賣一級毒品的帽子,再次談及此事時,阿鑾顯得無奈多於憤怒,因為個人的清白在龐大的結構桎梏前過於孤獨和渺小,「他們(警察)不得不這樣做,因為不這樣做,就沒有績效,無法對上級交代,也達不到長官的要求。」
「績效」是一道緊箍咒,讓警察為達目的,開始遊走法律邊界,同為第一線刑警的金旺(化名)談起「績效」問題,語氣裡只有感慨。
金旺解說,警察每個月都有必須達到的「核分」,不同案件有不同分數,「像販毒案差不多20分,抓到吸毒就只有5分。」
「為了可以移送案件申請分數,嫌疑人身上搜到的毒品毛重(外包裝加上內容物)不夠,就(警察)自己加料。」金旺苦笑,「不要以為這是古早才有的事,這是現在進行式喔。」另外為了能湊成「組織犯罪」增加分數,「主管也會明示暗示你:『要不要再查一下?要不要再加一點?』」
「大家想像警察辦案就是看證據到哪,辦到哪,有多少人就查多少人;現實是,當你查到5個人,就會想著能不能湊到10個人,即便實際上沒有這麼多人參與犯罪,也會去湊。」金旺嘆一口氣說道。
在南部任職的王姓檢察官每每收到警方移送的案件裡僅有筆錄,卻沒有追查其他通話紀錄、監視錄影畫面;或是將毫無關聯的路人甲也一併以共同被告移送,心裏難免有氣,「我遇過一件是毒品以包裹運送,真正的買家冒用第三人名字當收件人。」被冒名的第三人的確無涉販毒,但警方仍以共同被告名義移送,「因為多一個人,(警察)分數比較高。」
他也碰過警察搜到電子秤、夾鏈袋和數量稍多的毒品,就把當事人以「意圖販賣和持有」移送,「實際上當事人只是因為一次買多一點比較便宜。電子秤這些東西也無法證明被告有販賣意圖,但『意圖販賣』積分比較高,所以警察才這樣送,而且他們不這樣送,上面長官也會有意見。」
「更可笑的是,連嫌疑犯有沒有被羈押,都算一筆分數。」任職多年的志強(化名)語氣無奈地說,能否羈押明明取決於法官,卻算作警察績效,「搞得我們只好去求檢察官,看能不能寫得重一點,讓法官願意羈押。」
由於毒品案件再犯率相當高,遇上分數不夠,需要案件填補時,第一線警員也常會登門拜訪轄區內有前科的吸毒者,藉故搜查。若真找到吸食器或可疑物件,便可把人帶回警局驗尿,驗出陽性就算辦了一樁。
多年前曾因運輸毒品被逮的阿真,即使出獄多年,也常常碰上警方攔檢搜身,「還會刮下機車置物箱邊緣的粉末,帶回採檢。」曾經一天遇上2、3次臨檢,阿真女友氣不過,質問警察是否針對更生人,「警察卻回說:『臨檢多代表我們認真啊。』」讓阿真無言以對。在醫院戒癮門診服務的醫療人員也私下埋怨,警察常常在醫院附近的主要路口臨檢,目標很明顯就是針對來戒癮的個案,「但這樣做,真的會影響當事人戒癮的意願和效果啊。」
「也有警察會養藥物成癮者當線人,要他供出一些上游藥頭。有的分局還會編一筆經費,給線人當舉報獎金。」志強談起警察為求績效各出奇招,也是直搖頭。被績效逼急時,志強也會自問:「我到底在這裡幹嘛。」
志強說,案子上了法庭,最後因偵辦手法有瑕疵而判無罪後,警方內部也會檢討程序上是否應該更嚴謹,「檢討會時大家都很認真。但會議結束,主管來盯你的績效時,大家又繼續遊走灰色地帶了。」志強苦笑一聲。
為求減刑而出現的冤錯假案不在少數,過去曾是律師出身的立委邱顯智,執業期間接過不少毒品相關案件,其中一樁著名的毒品冤案,當事人蕭明岳被3名同案被告指認為國際運毒集團老大以求能換減刑。而蕭明岳則是在沒有其他證據證明涉案的狀況下,依然遭判無期徒刑,至今還在獄中尋求平反契機。
績效壓力之下,警察掂量著該怎麼辦案。另一邊,被捕獲的嫌疑人則想著脫身和減刑之計。警局的辦公桌前,上演著一場各懷心思的博弈。
以毒品案件來說,目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規定:「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17條立法的原意,本是基於毒品案件通常取證不易,為了能得到更多線索,破獲背後首腦,所以祭出減刑誘因。但實務上,毒品犯罪屬於重刑,例如一級毒品海洛因可判死刑或無期徒刑,販毒刑期重,一但被抓,當事人亟欲減刑,也就創造了誣指的可能。
減刑引共犯互咬 製造冤錯假案
為求減刑而出現的冤錯假案不在少數,過去曾是律師出身的立委邱顯智,執業期間接過不少毒品相關案件,其中一樁著名的毒品冤案,當事人蕭明岳被3名同案被告指認為國際運毒集團老大以求能換減刑。而蕭明岳則是在沒有其他證據證明涉案的狀況下,依然遭判無期徒刑,至今還在獄中尋求平反契機。
2016年4月,彰化的地方新聞出現一則小小的訊息,內容大意提及檢察官提告一名施姓男子誣告罪,一審判決有期徒刑6個月。這樁官司起因於施姓男子在2014年因販毒一審判決確定,為求減刑1/2,夥同另外兩名友人誣指另一個黃姓男子是上游藥頭。
判決書中紀錄,2個友人在法庭上翻供,強調是因施姓男子央求,才幫忙做了偽證,「 施姓男子說要咬一個人出來,檢察官才會幫他減半刑期,他跑來找我幫忙,連他家人也一直來找我,我才幫他的。但我覺得自己害了人。」
「說要供出上游的,很多真的是亂指認。」真假難辨的場面讓第一線警察也十分頭疼,任職警察多年的金旺(化名)曾遇過一個吸毒個案,幾次被抓都指認同一人是賣藥給他的藥頭,「結果跟本不是,遇到這種也很麻煩。」他也曾碰上藥物成癮的嫌犯指認了某人為上游藥頭,金旺循線追查了3、4人,才發現一開始供出藥頭的嫌犯,才是真正的上游。
吸毒、販毒者之間為求自保相互亂咬的事例看的多,第一線司法警察也漸漸麻木。金旺說,有時警方監聽一陣,心裡認定某人涉及販毒,收線逮捕時抓了一群人,「類似阿鑾這樣的案子,承辦的警察有時也會想說,反正大家都會指認上游,與其相互亂指,不如指特定某人,這樣比較方便。」偵訊過程也隱約出現引導作證的痕跡。
風險管理上有個「瑞士起司理論(Swiss Cheese Model)」——每片起司上的小孔洞會出現在不同位置;但在極端的情況下,孔洞會恰好落在同一處,連成一直線。吸毒、販毒的案件也有類似的隱喻,容易被追捕的勞工階級、用藥者的合購風氣、警方的績效壓力,再疊加上被捕後的減刑誘因,成了連成一線的各別孔洞,也成了司法的破口。而從這孔洞中滾落的,是如阿鑾一般的觸法者,擔負了不該承擔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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