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警辦案藉機敲詐,遭判刑定讞。此為示意圖。(圖/視覺中國CFP)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一隊小隊長陳揚宗,2015年間在偵辦某起仿冒案件時,明知載運仿冒品的貨車費用由警方支付,竟還向知名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LV),要求給付貨運費2萬5千元。一二審均將他判刑2年、緩刑4年。案經上訴,最高法院10日駁回上訴定讞。
檢方起訴指出,陳男負責查緝LV產品遭侵權的案件,他於2015年11月、12月間查獲LV仿冒商品,明知查獲仿冒品後所需的貨車載運至贓物庫,運費均由公款支付,卻佯稱運費須由LV公司支付。
受LV公司委託協助調查及鑑識工作的鑑定公司,為了順利完成工作,先行代墊運費2萬5000元;鑑定公司事後再向LV公司請款獲准。而全案經由檢方查獲後,陳男認罪,並繳回犯罪所得。檢方依照《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提起公訴,但因他犯罪所得不到5萬元,又繳回犯罪所得,檢方建請法院從輕量刑。
一審法院後,陳男認罪,一審法院考量他在偵查中自白,並繳交犯罪所得,加上犯罪所得在5萬元以下,審酌犯罪手段、型態、對社會秩序所造成損害等情,認為情節輕微,經過2次減刑後,將他判刑2年、緩刑4年、褫奪公權2年,並應向公庫支付15萬元。
陳男認為一審判刑太重,請求二審酌減其刑,因此上訴,高院審理後,認為一審判決並無違誤,因此維持一審的刑度。全案再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10日駁回上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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