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男2個月內接續以相同手法,隨機對路過女子猥褻。(示意圖/免費圖庫pexels)
記者陳羿妏/台北報導
台北一名蘇姓男子2017年間分別於11月、12月接續對2名女子小君(化名)、小睛(化名)猥褻得逞,兩次手法皆如出一轍,先躲一處埋伏,再突然現身當著小君、小晴的面前自慰,並趁機襲胸,隨即逃離現場,直到2女報警後,才揭開蘇男狼行。對此,高等法院日前依強制猥褻罪,判蘇男1年3月,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2017年11月11日晚間蘇男躲在橋頭涵洞階梯處,見小君迎面走來,先是假裝問路,問完下秒立刻掏出生殖器,邊撫摸邊稱「妳有看過這個嗎?」,而小君嚇到未能及時反應時,蘇男還強行襲胸,將小君整個壓制在地,摸完小君胸部後,隨即鬆手離開現場。
結果過了一個月後,蘇男又再度萌生猥褻犯意,他到河濱公園的河堤自行車道處時,與牽著自行車的小晴擦身而過,見有機可趁,他居然折返回程,叫住小晴一樣掏出生殖器撫摸,小晴當下原本想故作鎮定離去,結果蘇男見小晴不為所動,直接伸手抓住小晴胸部,小晴嚇得趕緊掙脫騎車逃跑,沒想到,蘇男卻追上前,二度襲胸,最後是小晴奮力掙脫之下,才結束整場驚魂記。
警方調閱附近監視器畫面,再比對小君指證說詞,「蘇男皮膚較黑、嘴唇稍厚、中等身材、年齡約40歲」,循線逮到人;法官認為,蘇男僅為圖一己性慾滿足,竟利用河堤、涵洞等較車輛、行人稀少,且無監視器設置的地方,隨機挑選往來女子加以猥褻,已危害社會治安,另外考量小晴至今案發1年多,回想經過仍不斷哭泣,且蘇男遲遲否認犯行,毫無悔意,一審台北地院依強制猥褻罪,判蘇男1年3月,案經上訴二審,高等法院以原判無誤,駁回告訴,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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