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委會主委陳吉仲表示,「樹好好的,決不會同意砍樹種電,也不會滅漁」。(圖/行政院農委會)
實習記者簡立宇/綜合報導
農委會7日發出公告澄清,針對「屏東萬巒鄉恐遭砍樹種電,拿綠電取代綠樹」等相關報導做出反擊,強調「農業綠能發展一定是在不影響農漁民權益、農漁業發展及生態環境的前提下」,優先推動屋頂型蓄電共生,因為「樹好好的,決不會同意砍樹種電,也不會滅漁」。
根據農委會公告,台糖公司於其在嘉義、屏東地區已作為平地造林之農地,提出農糧產業經營結合太陽光電之綠能專案計畫。但農委會評估後,認為該計畫沒有整體規劃,所以在3月27日已經把該案退回台糖。
農委會強調樹已經都長得好好的,而且已成林者,就不會同意砍樹種電。另外,台糖公司於臺南有機蔬菜產區及屏東毛豆產區亦提出結合綠能專案計畫,農委會認定嚴重影響該產區農作產量及品質穩定,相關計畫不具產業發展可行性,已於109年3月30日表達不同意並退回該申請案。
在推動漁電共生方面,農委會延伸光電畜禽舍成功經驗,先推動「室內循環水養殖設施屋頂」結合太陽光電,並導入科技養殖模組,讓「漁電互利共享、共構共存」,在臺南市學甲區白蝦室內養殖場、東山區筍殼魚室內養殖場等已有成功案例。
農委會強調,會由漁業署發布漁電共生專案計畫審查作業要點把關,除保障現有養殖漁民權益可持續經營,太陽光電設施不能影響養殖生產,確保「有漁業才有光電」,故絕對不會發生滅漁。
另外,關於鳥類棲息、生態環境等問題。農委會排除生態敏感地區,已盤點適合漁電共生範圍計7,985公頃,也將修正審查作業要點,要求地方政府提送專案計畫前依據經濟部訂定之「太陽光電環境與社會檢核機制」,先完成環境及社會檢核議題辨認與評估再送漁業署審查。
最後,農委會再度強調,對於農地變更作為設置太陽光電使用的案例,都會經過嚴格把關。根據農業發展條例第10條明定,農業用地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時,應以「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之完整為前提」,故農委會已修正「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限制特定農業區及養殖漁業生產區不得變更設置太陽光電。
另外,2公頃以下之山坡地範圍及一般農業區的農業用地,除被自然地形或其他非農業用地包圍、夾雜之零星農業用地得變更使用外,一律不予同意變更;現行2至30公頃屬地方開發審議案件,亦由僅地方農業主管機關同意即可,修正為須徵得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嚴格審查。
農委會表示,減少設置太陽光電的爭議,以及對再生能源產生負面印象及排斥,並加上堅持「農業綠能絕不會影響農漁民權益、農漁業發展及生態環境」,將有助於國家再生能源推動,真正落實「農業為本、綠能加值」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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