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建榮/讓死刑一致決成為參審陪審共識

▲▼民間司改會,國民法官,參審,陪審。(圖/民間司改會提供)

▲國民法官到底要採參審、陪審或者兩制併行,引起民團抗議,並造成討論。(圖/民間司改會提供)

司法院與行政院會銜提出的《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面對民間團體質疑是獨尊參審制,排除陪審制,司法院一連發了好幾篇新聞稿澄清,說明草案已融和陪審制的特色與元素,尤其是5月13日的新聞稿。

但司法院所舉的,不論是國民法官人數、選任方式、卷證併送或開示與否,以及調查證據的方式等,根本都不是陪審制的核心元素。陪審制固然是人民參與審判的典型,但不是唯一。一般而言,陪審制最大的特色是由人民決定起訴犯罪事實(罪名)的有無,由法官決定如何適用法律(包括程序法及實體法)及量刑,因為人民不是法律適用的專家;參審制則是由人民與法官共同決定事實、法律適用及量刑,也就是職業法官開放審判權限與人民共享。

拿人命來挽救司法公信

反應在評議表決上,因為全由人民決定,陪審制因而要求必須一致決,以提高人民的心證門檻及強化檢察官的舉證要求,只要有1票不同意可能就是無效審判;參審制則維持職業法官原有的多數決,以參審人民的人數調節法官獨斷的可能,尤其在認定有罪之後的量刑決定上,另有一套表決計算公式(參見《法院組織法》第105條)。

參審、陪審都是藉由人民參與審判,賦與司法民主正當性,強化民意基礎,如何選擇是政策決定,並無孰優孰劣之別,而且還應視《憲法》對於司法權的設計而定。我國《憲法》並未明定人民有參與審判的義務,不像陪審制國家有《憲法》的明文基礎,相信這也是前朝司法院連參審制都不敢採行,發明「只給你看不給你判」的觀審制的緣故。

《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很顯然以參審制為基底及架構,將兩種案件強制加入國民審判:10年以上及故意犯罪因而致人於死者,都是重大犯罪。特別是後者,也就是殺人案件全數交出來讓人民參與。可想而知,聳動的殺人案件總是牽動社會敏感的神經,而台灣社會習慣的死刑教育,常讓人民誤以為「殺人償命」才是唯一的司法正義。

於是每當法官沒有判死刑的殺人案件,特別是經由嗜血媒體帶風向的輿論,普遍指責法官恐龍,標榜「接地氣」的政府更把這種民氣(怨)與司法公信不彰錯誤連結,索性交出殺人案件給人民審判。說穿了就是把死刑的決定權從法官手中交給民眾,至少是與人民共享。拿人命挽救司法公信,把法官承擔罵名的壓力轉嫁到國民身上的代價是犧牲一條命,會不會太大了?

草案加入國民法官6人,與職業法官3人共組合議庭,國民法官成為強勢的多數,展現司法院尊重人民意志的誠意。但是第83條仍然維持《法院組織法》關於評議多數決的原則,雖然在有罪的認定提高到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但關於科刑事項的評議,仍然維持過半數的表決門檻。簡單的說,殺人案件即使有3位法官認為被告無罪,仍然可以認定有罪,而包含法官及國民法官,就算一致認定被告有罪,只要5人就能決定被告死刑,九分之五的比例,較之現行單純職業法官合議庭的三分之二比例還要低,已有不當,即使仍有4位(國民)法官不同意科處死刑,竟然就能將被告拉去槍斃?

科刑有異議即不得判死

撇開《兩公約施行法》課予國家廢死義務的討論不談,至少職業法官的人權與專業訓練,會對死刑的決定更戒慎恐懼,既然說死刑的決定是被告的犯行已達天理難容、「人」「神」共憤(不是說法官扮演的是神的工作嗎),這次真的加入「人」了,司法院的草案卻輕易放棄了「共憤」的量刑要素?

涉及生命權剝奪的死刑,司法判決何忍僅以或敢以多數決決定?當合議庭成員對於是否死刑,甚至是否有罪,尚有不同意見時,卻可以粗率的解決一條人命?

司法院、行政院若真的有誠意融入民團要求的陪審制精神,更為了彰顯重視人命價值及人性尊嚴,關鍵元素就是在死刑案件的評議表決,至少科刑評議,應明定必須一致決,讓官民共組的9人合議庭,對於科處被告死刑毫無懸念,真正的「人神共憤」才能判決。同時維持參審制的評議精神,只要有1人不同意死刑,不會如陪審制般成為無效審判,而是仿草案第83條4項的計算模式,增訂第5項:「科處死刑應以一致決始得決定。如未能達一致決,以最不利於被告之意見,順次算入次不利於被告之意見,至達包含國民法官及法官雙方意見在內之過半數意見為止。」

從死刑一致決作起,讓《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真正兼具參審、陪審兩制的精神,取得兩制的最佳共識,寄語立法院諸公。(經作者同意,轉載自《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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