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工廠高雄總公司回應了。(圖/地方中心攝)
記者吳奕靖/高雄報導
健身工廠中和廠爆出有5名教練對女教練小美(化名)性騷擾,不僅會動手襲臀,甚至曾將下體靠在她的身側,還說出「女生重訓後性慾是不是比較強」等不當話語,業者因此被依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開罰15萬元。雖然業者極力表示已盡到相關責任,並提出行政訴訟,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不採信,最後裁定駁回,對此健身工廠發出聲明表示:案件發生時有組性評會,同時也基於保護當事人原則,幫申訴人調整職務,但他表示自己要離職,未表達其意願及意見,才造成這次訴訟案件。
▲健身工廠中和廠發生性騷擾案件 。(圖/地方中心攝)
健身工廠聲明如下:
概述如下:
(一)申訴人於 107 年 7 月 13 日向直屬主管提出性騷擾申訴後,該名主管即時於翌日約談被申訴人 A、命其向申訴人道歉。本公司旋於同年月 16 日 召組性騷擾申訴評議委員會,針對申訴事實展開調查。同時,更徵詢申訴人是否有暫時調整職務之意願,以避免其與被申訴人繼續接觸;惟申訴人表示其已欲離職。
(二)囿於申訴內容略嫌模糊,性騷擾申訴評議委員會遂於 107 年 7 月 26 日 敦請申訴人以文字方式,特定申訴對象及事實經過,俾利進行評議;然申訴人所提出之文字,僅有被申訴人 A 之騷擾行為情節,本公司遂依前 開文字申訴內容,於 107 年 9 月 7 日作成第一次申訴調查報告書。
(三)嗣本公司於 107 年 11 月 12 日接獲新北市政府之裁處書後,始知申訴人 於 107 年 7 月 23 日向新北市政府提出性騷擾申訴內容,尚涉及行為人 B、C、D、E。本公司遂依裁處書所載,再次組成性騷擾申訴評議委員會 展開調查,並於 107 年 11 月 22 日以存證信函請申訴人陳述意見;然申訴人並未回應。本公司僅得依既有卷證,於 107 年 12 月 6 日作成第二次申訴調查報告書。
二、綜觀上情,本公司於接獲申訴人之申訴後,已積極採取必要之糾正及補救 措施,並給予行為人必要懲戒,同時,於不影響工作權利之前提下,協助調整人事職務,或由申訴人提出其得以接受之方案;惟因申訴人其已欲離職,就此部分並未表達其意願及意見,導致嗣後衍生誤會造成本件爭訟。
三、又本公司本即依法頒佈禁止工作場所性騷擾之書面聲明、實施性騷擾防治之教育訓練、設置申訴專線及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並公開揭示。
四、本公司對此判決結果雖深感遺憾;然亦能理解法院係以更高標準檢驗優質 企業之苦心。經此事件後,本公司將持續加強內部教育訓練,並致力提供 一個更優質的環境予員工及會員。
▲健身工廠回應全文 。(圖/地方中心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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