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俊英/六歲以下兒童不應獨處 保護兒少勿僥倖

▲兒少,兒童福利,小女孩,兒童哭泣。(圖/視覺中國CFP)

▲家長千萬不要僥倖認為只是把年幼孩子獨留家中一下子而已,恐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圖/視覺中國CFP)

大偉與美芳一直很希望有孩子,但因工作壓力使然,遲遲未有好消息。在遍尋各大名醫後,美芳總算順利懷孕生子,生下男嬰小明。

起初兩人沉浸在初獲新生兒的喜悅中,但幾個月後,他們發現孩子是高需求寶寶,非常需要父母關愛與擁抱帶來的安全感,且不易入睡。一日,大偉看到網路上有新手爸媽分享,小孩在開動的車上特別容易睡著,想說試試無妨,沒想到寶寶真的在車上睡著。感到驚喜的大偉開始每日在小明睡前,發動車子讓他在車子裡入睡,持續到孩子滿一歲。

某一日,大偉依舊把小明放在汽座上,為了讓小明吹到冷氣,他心想,反正也沒把車子開上路,將汽座放在副駕駛座應該也無傷大雅,於是將睡在汽座的小明放在副駕駛座上,果然,發動車子不久後,小明就睡著了。因擔心太早把小明抱起來,還沒熟睡的小明會馬上醒來,大偉就先進屋處理事情。一兩個小時過去,美芳發現大偉將小明一人放在車上,深覺不妥,要大偉立刻把孩子抱進來,當大偉開啟車門後,發現小明已從汽座上滑下,頸部恰巧被安全帶卡住,臉色發黑且沒有呼吸,兩人嚇壞了,立刻帶孩子就醫卻仍回天乏術。

經過檢警調查後發現,大偉將小明放在副駕駛座,又讓六歲以下的兒童獨處,造成小孩清醒後,掙扎後被安全帶勒頸窒息死亡,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第4項規定,「汽車駕駛人對於六歲以下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單獨留置於車內者」,以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1條規定,「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不得使六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及少年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觸犯《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

因大偉深感懊悔,檢察官諭知附條件緩起訴處分,命大偉應接受市政府家庭暴暨性侵害防治中心50小時的親職教育課程,正確了解照顧小孩之方式。大人一時的疏忽,卻造成無法挽回的悲劇,該受苛責的還是父母本身,若能有正確的觀念及守法的態度,才能保護小生命平安健康長大!

另外,依照《小型車附載幼童安全乘坐實施及宣導辦法》第4條第1款規定,小型車附載幼童行駛於道路時,應將年齡在二歲以下之幼童,安置於車輛後座之攜帶式嬰兒床或後向幼童用座椅,予以束縛或定位。為了幼童的安全,千萬不要將安全椅放在前座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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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理事長,何俊英●何俊英,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理事長,前法務部檢察司副司長。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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