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資料照/記者林敬旻攝)
記者楊亞璇/台北報導
監委王幼玲、王美玉指出,法務部矯正署所屬各監所自108年年中起,陸續以勞務承攬方式進用心理及社工等專業人力,因契約內容涉「假承攬真僱傭」,對進駐之專業人力勞動權益保障欠周,導致招募與留任困難,嚴重影響監所受刑人輔導工作推展。監察院15日通過監委所提的調查報告,對法務部矯正署提出糾正。
王幼玲、王美玉表示,法務部矯正署108年度起辦理之心理及社工專業人員進用案,由機構或自然人承攬,109年心理人員機構承攬派駐33人,自然人承攬31人,社工人員機構承攬21人,自然人承攬25人。承攬人員並非監所成員,監所並無指揮監督權責,但是契約要求派駐承攬人員要全職八小時,配合機關的上下班時間,還要應機關要求加班、受訓及出差,或臨時分派工作任務,明顯已經有指揮監督的關係,卻以勞務承攬關係迴避雇主責任,甚至有承攬人發生被性騷擾,卻申訴無門的事件,契約條款涉有「假承攬真僱傭」疑慮,矯正署應確實參據勞動部及專家學者意見,通盤檢討,研謀改善。
王幼玲、王美玉指出,108年進用的心理及社工人員,至109年只有62%及50%留任,根據臨床、諮商心理師及社工師公會、社工工會的專業意見,勞務承攬人力無法久任,影響和收容人建立個別化和深入的專業關係,不易和其他監所工作團隊建立良好信任的合作。
王幼玲、王美玉認為,矯正署所屬各監所以「勞務承攬」方式進用心理及社工專業人力,影響專業人員續任意願,不利監所受刑人的輔導協助成效,茲事體大,是否逐步往「常設」人力方向規劃,行政院應積極出面督導,整合部會間意見,完善全案人力規劃,建構專業服務制度。
王幼玲、王美玉表示,本案各矯正機關因欠缺辦理經驗,導致契約設計未盡周全,未考量由自然人得標之情形,強行適用結果,恐將對廠商造成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而違反政府採購法第6條第1項規定;此外,矯正署將勞務採購契約責成各監所自行研辦,雖可收因地制宜之成效,卻也衍生各機關做法不盡相同之問題,引起機關承辦人或勞務承攬人對法規之誤解而產生勞務爭端。法務部矯正署各項作為對監所心理及社工專業人員勞動權益保障顯有不足,應積極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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