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資料照/記者林健華攝)
記者蘇晏男/台北報導
監察院15日表示,儘管法官體力衰退不適審判的強制退休未違憲,但現行法官退養金制度,若法官自願退休,可加給最高140%月退休金的退養金,使退休所得最高達同俸級現職法官每月俸給的98%,相較同公教人員退休所得替代率僅45%至62.5%,制度設計如何才合宜妥適,他們建請應立基於軍公教年金改革的思考,並斟酌國家財政負擔,為更整體、合理且衡平的考量。
監委仉桂美、劉德勳與包宗和於調查報告中指出,憲法第18條揭示法官為終身職,但非保障到老死的意思,若當法官到一定年紀不適宜從事審判工作,仍令其為之,實有損人民訴訟權,所以訂定強制退休年紀,並未違反憲法保障終身職的意旨。且司法院認法官為終身職,僅能自願退休,反使年老體衰無法辦案的司法官與年俱增,阻礙人事新陳代謝,甚而嚴重影響司法效能。
另外,司法院對於年滿70歲,已不適宜審判的法官設有優遇制度,使其拿到俸給總額的三分之二,不過另一方面,又以加給可高達140%月退休金的退養金,誘引法官自願退休,不但使法官的退休所得高過一般公務員甚多,又促使仍能任審判工作的法官退休,此制度設計有失均衡。
監委表示,有關法官退休退養金制度,監察院諮詢相關學者專家的見解後,大致均認為法官退養金制度如何設計為立法裁量的問題,其修改調整並不涉及違憲。目前軍公教在年改後,公務人員請領的退休所得替代率僅為45%至62.5%,始符國家財政負擔可行性,但自願退休法官加給最高140%月退休金的退養金,使其退休所得最高達同俸級現職法官每月俸給的98%,應有更合理衡平的思考。
此外,監委也提到,司法院及法務部前因編列司法官退休退養給付所需預算不敷,連年動支第二預備金的問題,雖已於2019年核實估算編列預算額度因應,然而該二機關仍宜視社經因素變動,滾動檢討,以避免類似情事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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