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應充漏稅案獲改判易科罰金,法界人士認同。(圖/記者湯興漢攝)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頂新前董事長魏應充被控逃漏稅2.1億餘元,一審遭判刑3年、得易科罰金328萬元,但台中高分院二審卻認為漏稅金額龐大,不宜輕縱,改將其中的7罪判刑2年、不得易科罰金。案經撤銷發回後,更一審改判刑1年10月,得易科罰金。對此,法界普遍對於更審判決認可,認為更審法院回歸「相同案件應為相同處理」原則,因為「法律不該因人而異」,不能因為是名人,就改判重刑懲罰。
本案乃因彰化地檢署調查頂新混油案件時,發現頂新從2006年初至2012年底,有部分銷貨收入漏開發票,漏報稅捐2.1億餘元,檢方因此起訴魏應充與頂新會計人員。一審法院審理後,認定魏應充犯44罪,判刑3年,並宣告得易科罰金328萬元。
但案件上訴二審後,台中高分院卻出現不同見解。二審合議庭認為其中7項違反商業會計法的犯行,因漏稅金額逾2億元,不宜輕縱,故改依刑度較重之罪,各判刑7月至10月,合併應執行2年徒刑,不得易科罰金。判決出爐後引發爭議,最高法院於2019年9月間,認為二審金額計算有誤,撤銷發回更審。
更一審於日前宣判,改判魏應充有期徒刑1年10月,得易科罰金。對於更一審判決,魏應充委任律師余明賢認為較為合理。余明賢指出,本案中的欠稅、罰金,被告全都立刻繳清,對國家稅收虧損已經填補,並無損害國家稅收。此外比對全國漏稅且繳回所有犯罪所得的案件中,幾乎都是判處得易科罰金之刑;再加上魏應充認罪,犯後態度良好,所以更審法院確實該比照其他相同案件,宣告得易科罰金之刑。
此外,有不具名的法官認為,更審的判決較為合理,回歸「相同案件應為相同處理」原則,因為「法律不該因人而異」。也有律師指出,《憲法》第80條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目的就在於確保「審判獨立原則」,故若法官審理相同案件,卻出現不同認定,那法官的心證就明顯受到其他影響,「審判已經失去中立。」
另有其他律師也指出,魏應充雖曾犯下食安案件,但與本案並無關連;在法官審理案件時,不應該加入本案以外的其他情緒、思考,否則刑法中的「無罪推定原則」就失去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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