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女母親不滿女兒談戀愛影響學業,甚至還與小男友發生關係,氣得帶女兒報警控告對方性侵。(圖/記者黃子倩翻攝)
記者黃子倩/高雄報導
高雄一名還在就讀高職的17歲少女,和小她1歲的學弟兩人相約在摩鐵見面,沒想到竟發生了性關係。而少女的母親事前就有發現女兒談戀愛,曾經到學校請求校方能出面協助;校方當時也有保證會嚴格控管,避免學生在校談戀愛,沒想到不僅戀情沒有中斷,甚至雙方還發生性行為。少女母親得知狀況後氣炸,帶女兒報警想控告對方性侵;另外針對校方的部分,少女的母親也打算一併提告。
根據了解,少女的母親從事服務業,單親撫養一對兒女,17歲的女兒就讀高職二年級,女兒半工半讀在牛排館打工,在母親的心裡,她一直是個乖小孩。不過從今年3月開始,女兒原本全數上繳的打工費開始出現短少,一次都少2、3千元,在母親的逼問下,才知道女兒去年底透過臉書認識小一屆的學弟,雙方進而交往。
擔心女兒早戀影響課業,母親得知戀情的當下就到學校去反應,沒想到雙方不僅戀情持續發展,甚至還疑似在男方的強迫下發生性關係。少女擔心母親知情後會責罵她,一直不敢說出事實,導致小情侶兩人在4月到6月間在相同地點共發生3次關係,不僅如此,這名學弟還跟少女討要零用錢花用。
少女的母親得知狀況後,氣得帶女兒驗傷,並對這名小男友提出妨害性自主告訴,只是讓少女母親難以接受的是,她認為校方不理不睬、態度相當消極。對此校方表示,學校有規範不能談戀愛,3月得知雙方交往,就請導師、輔導老師介入關心,沒想到雙方偷偷持續往來,甚至發生關係,會尊重家長提出訴訟。高雄市教育局也表示,接到校方通報校安,正責成校方處理中。
《ETtoday記者》致電律師葉銘進詢問,律師表示政府已增訂兩小無猜條款,若未成年少男少女兩情相悅,在沒有任何暴力脅迫等手段下發生關係,且雙方父母均不提告,可免去刑責;相反的,如果男方施以強暴脅迫手段,可依《刑法》第221條規定,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外如果校方人員造成少女、及其母親的權益受損,當事人可依法提出國賠,來爭取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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