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碩士幫母親投保防癌險,竟私自偽造診斷證明,詐領26次保險金共1703萬元。(圖/達志/示意圖)
記者陳羿妏/台北報導
朱姓女碩士2006年間偷偷替母親投保防癌險,而隔年母親不幸罹患卵巢癌後,朱女不但沒有安排母親就醫,還私自偽造化療證明,盜刻醫院、醫生、母親的印章,6年間前後詐領27次保險金,金額高達1703萬元。對此,日前高等法院發回更一審,判朱女4年7月,其中7月得易科罰金,並沒收尚未扣案金額1404萬9065元,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朱女從得知母親罹患卵巢癌第一期後,於2008年4月開始,盜刻醫院、2名醫師的印章,來偽造母親化療、放療的證明,藉此來詐領保險金,直到保險公司查覺有異,循線查詢才揭開整起事件,發現朱女母親根本未於該時間點治療。
朱女與母親隨後雙雙被送辦,不過檢方未將母親起訴,而朱母隨後離世;然而,朱女卻辯稱,自己完全不知情如何偽造診斷證明,一切都是由一名保險黃牛「吳小姐」全權主導,幫忙辦理這些保險理賠;法官進一步查驗,發現保險金雖然都匯進母親帳戶裡,不過朱女都會持母親名字的存摺、印鑑進行提款轉匯,將金額全數轉到自己戶頭內,上述說詞顯然是在卸責。
▲朱女起初辯稱,是一名保險黃牛「吳小姐」主導整個局面,自己完全不知情。(示意圖/免費圖庫pixabay)
一審台北地院認定朱女為一人犯行,依27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判朱女4年6月,另外8個月得易科罰金24萬元,並沒收犯罪所得1703萬元;二審高等法院則審酌,朱女犯案時為學生身分,且過程中應該有「吳小姐」幫助,因此酌減刑期為3年6個月,另外8個月一樣得易科罰金24萬元,沒收犯罪所得金額維持不變。
檢方上訴至第三審後,最高院認定其中一項罪刑3月刑期定讞,其他26項偽造文書罪則駁回,發回高院更一審;日前高院進行更一審審理時,朱女主動坦承「吳小姐」是自己捏造的共犯,且原審判決後,經保險公司聲請強制執行後,她已賠償298萬935元,審酌後,最終依26個偽造文書罪,判刑4年7月,其中7月得易科罰金,另外扣除與保險公司賠償金額後,將沒收尚未扣案之金額1404萬9065元,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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