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文/鏡週刊
一位辣媽房客偷吃人夫房東,某次兩人擦槍走火在租屋處一樓的搖搖椅上大戰。東窗事發後,女房客竟帶著女兒到法院提告被房東性侵,房東元配則怒告辣媽房客妨害家庭。
案件進入法院後房東當庭還原兩人關係,表示房客雖然知道自己已婚,在發生性行為前2人就常接吻或穿衣擁抱;有一次房東幫辣媽充氣腳踏車輪胎時,房東還甜蜜的說:「我有一個要求,想親你一下。」房東並說兩人的性行為是「彼此有種默契,自然而然就發生了。」兩人原本要在二樓開戰,結果辣媽說「有神明」,最後選在一樓的搖搖椅上享受魚水之歡,完事後還在鐵捲門前熱聊10多分鐘。
法官查出,辣媽房客租金大多繳給房東配偶,顯然知道對方已婚;另外在辣媽身上並沒有驗出外傷,對此更加確認房東並無性侵行為,因此判決房東無罪。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3月15日,女房客無視婚姻制度與社會善良風俗與有配偶之人性交,破壞對方家庭後又否認犯行,處以3個月得以易科罰金,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編註:中華民國刑法第239條於109年5月29日宣告通姦除罪化。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依據司法院大法官民國109年5月29日釋字第791號解釋,對憲法第22條所保障性自主權之限制,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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