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歲男子假扮大一生誘騙13歲少女交往,發生3次關係、要求拍裸照遭判刑5年。(示意圖/免費圖庫pxhere)
記者陳羿妏/台中報導
彰化一名40歲的陳姓男子2018年10月間於臉書假扮大一學生,認識一名年僅13歲的少女花花(化名),同月月底交往後,陳男先是3度與花花發生關係,還要求花花拍下裸照傳給他。日前法院判決出爐,陳男被依與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罪、製造少年為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判5年,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陳男接續利用花花放學後、補習前的空檔,將花花載到汽車旅館,或者直接於車內發生關係,見花花年幼思慮未深,陳男還要求花花自拍裸照傳給他;整起事件直到花花的父親查覺異狀,進一步詢問後才報警提告。
對此,陳男坦承犯行,而花花提到,陳男都會稱她為「寶貝」、「老婆」,當時覺得陳男像她男朋友,也有一點喜歡,才會按照陳男指示去做出上述的行為。
一審彰化地院審理後,依與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罪、製造少年為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判陳男5年,而案經上訴二審,台中高分院認為,陳男離婚育有2子,明知花花身心未成熟,且跟自己孩子年紀相仿,仍為逞一己私慾,做出如此行徑,另外民事部分陳男確定要賠60萬元,只是卻遲遲未付,因此最終維持一審刑事判決結果,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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