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和出租公寓縱火害死9命,李國輝三度判死仍遭撤銷。(圖/記者吳銘峯攝)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新北市中和區2017年11月發生出租公寓縱火案件,奪走9條性命,震驚社會。檢警事後逮捕緬甸華僑李國輝,李男一二審、更一審3度遭判死刑。案經上訴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審理後,23日再度撤銷,發回高等法院更二審。
新北市中和區興南路一處出租公寓,2017年11月晚間遭人縱火,造成9死慘劇。檢警單位調查後,逮捕緬甸華僑李國輝(52歲)。李男自稱遭受友人在臉書群組中以「藍牙播放聲音」方式罷凌、嘲笑,在本案發生前,他就曾有2次縱火行為。而他為了逃避幻聽多次搬家,最後以每月2500元遷入胡姓友人在中和之租屋處。
但他又以聽到聲音為由,在2度警告出租處的蘇姓男子後,於2017年11月22日以寶特瓶盛裝的預藏汽油縱火報復,造成包括胡姓友人在內共9名房客慘死火窟,李男犯案後隨即變裝,但仍被檢警循線逮捕,並依殺人罪嫌提起公訴。法院審理時,李男多次宣稱:「對於那些因我而死的人,非常抱歉!我不怕死,法官怎麼判都可以!」一二審、更一審法院均將他判處死刑。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更一審審理時,採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陳述、不具證據能力的「傳聞證據」,但卻未說明如何採用「傳聞證據」為合法證據之理由;另外原審判決部分,與檢方起訴部分不盡相同,原審並未說明,且未使被告、辯護人行使辯護權,程序疏漏。
另外原審認為李男有縱火前科,應知不能縱火,卻仍執意為之,因此量處死刑。但最高法院認為,李男前案在2018年3月才定讞;但李男卻在2017年11月縱火,因此二度犯案後、前案才判刑定讞,不應列入量刑事由。綜合以上原因,最高法院撤銷李男死刑判決,發回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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