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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保市民食安 台南衛生局施鐵腕命涉嫌使用工業用鹽之水產行停賣!

▲台南市衛生局命涉嫌以工業用鹽,混合食品添加物浸泡蝦仁等生鮮食品的水產行暫停作業及停賣,以確保市民食安。(圖/記者林悅翻攝,下同)

▲台南市衛生局命涉嫌以工業用鹽,混合食品添加物浸泡蝦仁等生鮮食品的水產行暫停作業及停賣,以確保市民食安。(圖/記者林悅翻攝,下同)

記者林悅/台南報導

台南市衛生局會同台南地檢署等單位於6月18日至台南1家水產行稽查與抽驗,現場查獲業者使用工業用鹽,混合食品添加物浸泡蝦仁等生鮮食品,衛生局立即追查流向及封存問題產品,責成業者立即進行下架及不可移動封存之產品,防止問題產品流入市面,並於24日命業者暫停作業及停賣。

▲台南市衛生局命涉嫌以工業用鹽,混合食品添加物浸泡蝦仁等生鮮食品的水產行暫停作業及停賣,以確保市民食安。(圖/記者林悅翻攝,下同)

台南市衛生局求求業者提具改善計畫書送衛生局核備,全案目前已由台南地檢署偵辦,至於行政處分部分,將由衛生局處辦。

▲台南市衛生局命涉嫌以工業用鹽,混合食品添加物浸泡蝦仁等生鮮食品的水產行暫停作業及停賣,以確保市民食安。(圖/記者林悅翻攝,下同)

台南市長黃偉哲十分重視民眾食品安全衛生,對於不肖業者涉嫌以非食品等級之原料添加於食品中,影響民眾身心健康,造成危害甚為關心,責成衛生局應嚴加徹查。

▲台南市衛生局命涉嫌以工業用鹽,混合食品添加物浸泡蝦仁等生鮮食品的水產行暫停作業及停賣,以確保市民食安。(圖/記者林悅翻攝,下同)

衛生局呼籲食品業者切勿使用工業用鹽(非供食品用)製作或加工食品,使用食品添加物也要注意使用範圍及限量標準。使用工業用鹽製作或加工食品,涉及違反食安法,除有刑事責任外,依規定得命業者暫停作業及停止販賣,並封存該產品。另使用食品添加物不符「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涉及違反食安法第18條規定,可依同法第47條規定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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