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2個月就離」他提告討金援生活費、學費131萬 法官:這是贈與

▲▼離婚、吵架、分手(圖/達志/示意圖)。

▲莊男不甘離婚,向前妻提告索討先前金援的生活費、學費,法院認莊男在交往中付出屬「贈與」判他敗訴。(圖/達志/示意圖,與新聞事件無關)。

記者羅志華/台北報導

莊姓男子與江姓女子交往期間,除了金援她生活費外,也贊助她去美國留學的學費、機票錢,不料2人於2018年間,僅結婚2個月就離婚,莊男不甘先前的付出,對江女提告返還60萬元,北院日前判莊男敗訴。

莊男控訴,他與江女自2014年8月間交往,並於2018年1月結婚,期間陸續金援江女生活費、學費、機票錢等約131萬元,不料2人於同年3月就離婚,他向江女「討債」時,對方也答應還他55萬元,莊男提出2人的對話紀錄為證,再算上先前他替江女代墊的10萬留學費,他只要江女還60萬就好。

江女表示,莊男先前出的錢,都是在2人感情基礎上心甘情願付出,這既不是她向莊男借的,也不是非法取得的利益,她在對話中,受不了莊男一直盧才勉強回覆,並沒有答應對方任何事情。

法官參考2人對話紀錄,江女在莊男討債時,多以「恩」、「對阿」等詞回應,而莊男談到學費時說,「三千塊美金左右還因為付妳的學費」,顯見莊男是為了替江女付學費出這10萬,並不是「借」她。

而在莊男其他支出部分,江女曾問,「(莊男)那所以沒愛了,就來追究說因為之前我愛妳的,所以妳要把我花的,之前我愛妳的那些錢,妳要還來給我,是這樣嗎?」;莊男回覆,「也不是說叫妳還的那些錢啊!妳真的就在這邊花了這麼多,那妳現在是不認帳嗎?還是妳就是覺得不要(還)」。

法官認為,江女與莊男談話時,對於是否要還錢沒有共識,莊男主張江女「答應」還錢沒道理,而莊男先前於交往中,金援江女都是以個人意志決定,在法律上算是「贈與」,莊男真要告,也應提出證據,證明贈與無效或是合法撤銷等事由,判莊男敗訴,江女免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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