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彥敦在紅火案中獲判無罪確定,求刑事補償60萬元。(圖/記者劉昌松攝)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前中信金法務長鄧彥敦,在「紅火案」中最終獲得無罪確定。他在本案中遭到羈押120日,因此無罪確定後,他向高等法院聲請刑事補償。鄧彥敦批評當年起訴的檢察官,訊問前就已先將故事劇本寫好,還不斷懷疑他的供詞,讓他無奈被羈押。因此請求刑是補償最高金額一日5000元,總計聲請60萬元。
「紅火案」發生於2004年,當時前總統陳水扁推動二次金改,中信金打算入股兆豐金。時任中信金副董事長的辜仲諒,指示公司前財務長張明田、前法務長鄧彥敦、前財務副總林祥曦等人,由子公司中信銀香港分行發行5億美元的次順位債券,其中3.9億美元買入股權型結構債,並利用建立結構債避險部位之名義,2005年底到2006年初,陸續買進兆豐金股票約44萬張,佔已發行股份總數3.97%,中信金順利入主兆豐金。
中信金入主兆豐金完成後,向金管會申報中信金及子公司當時所投資持有兆豐金控之股票數,辜仲諒在常務董事會未批示下,逕行將這批結構債由海外紙上公司Red Fire(紅火公司)買走。張明田等人再由紅火公司贖回公司債,操縱兆豐金控股價,從中獲利新台幣10億元。當時特偵組對辜仲諒、鄧彥敦等人依違反《證券交易法》間接操縱股價等罪及《銀行法》背信罪,提起公訴。
鄧彥敦一審遭判7年2月、二審加重為7年6月,但更一審獲判無罪。上訴最高法院後,最高法院去年11月駁回檢方上訴,鄧彥敦無罪確定。至於辜仲諒等人涉案部分,則撤銷發回高等法院進行更二審中。
鄧彥敦因此聲請刑事補償,他表示,案發時他年薪1600萬元、兒子僅12歲,目前兒子已經長大成人;而他現在的年薪更高達3000萬元。而他還批評當時起訴的檢察官,訊問前就已先將故事劇本寫好,還不斷懷疑他的供詞,更當庭罵他「強辯」,讓他無奈遭到羈押,纏訟14年才獲判無罪。所以他要求最高金額的補償,1日5000元,總計要求補償60萬元。法院審理後,諭知候核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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