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珍妮遭舊愛吳春臺求償,二審判賠20萬。(圖/記者黃克翔攝)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名媛李珍妮與前中華開發金副總吳春臺交往時,兩人曾合開公司,但兩人分手後,吳春臺控告李女侵占公司1千萬元股權,李女因此被依判刑1年1月定讞。吳男另外求償1300萬元,一審未准,他上訴二審,高院28日二審出現逆轉判決,改判李女必須賠償吳男20萬元。可上訴。
住在帝寶豪宅、身價上億元的李珍妮,2004年間在美國生下一名女兒,當時與李珍妮交往的聯電榮譽副董事長宣明智,立刻宣稱女兒就是他所生,並辦妥認領手續。但7年多後,李女與宣明智鬧翻,李女改稱前開發金副總吳春臺才是真正的生父,並改打起確認生父之訴。吳春臺否認並拒絕做DNA鑑定,全案經過多年審理後,法院2017年才確認吳春臺就是生父,並須支付扶養金。
而李珍妮與吳春臺交往時,合開格麗茲國際精品公司,兩人鬧翻後,李女將公司改名為「法婕緹」公司,而吳男控告李女侵占1千萬元股權,提出民刑事訴訟。其中刑事部分,李女一審遭判刑1年2月,二審改判她1年1月,得易科罰金39萬元,另追繳沒收1000侵吞股權的犯罪所得。案經最高法院駁回定讞。
吳男附帶提出民事訴訟,求償股權損失1000萬元,以及精神慰撫金300萬元。一審未判准,吳男上訴二審,高等法院審理後,出現逆轉判決。高院認為李珍妮與名下的公司,侵害吳春臺的姓名權,必須連帶賠償吳男20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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