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陸委會主委賴幸媛。(圖/ET資料照)
記者陳政錄/台北報導
前陸委會主委賴幸媛日前接受《新新聞》專訪時,驚爆她曾與時任國台辦主任王毅有「祕密管道」,更揭露當時兩岸ECFA談判秘辛。陸委會副主委兼發言人邱垂正今天針對此事強調,「兩岸協商沒有所謂秘密管道或黑箱作業,應該依法處理,並接受國會監督」,提醒當事人要注意有無違反《國家機密保護法》。
邱垂正表示,對於「相關當事人(賴幸媛)」的說法,目前的陸委會無從說明,「但我們要提醒,依照公務人員服務法第四條第一項,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為主管事務均不得洩露,退職後異同。
▲陸委會副主委兼發言人邱垂正主持30日陸委會例行記者會。(圖/記者陳政錄攝)
因此,邱垂正指出,公務員若違反公務機密保密的相關義務,依照情節嚴重,可能涉及《國家機密保護法》及《刑法》等相關規定之適用。
據了解,賴幸媛在接受媒體訪問時說,她在第四次江陳會後,與時任國台辦副主任鄭立中表示,「陸委會和國台辦需要建立高層直接管道」,避免「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談判時的誤判。過兩周後管道建立,賴幸媛稱它為「德立管道」,並透露ECFA談判時曾歷經三大轉折。
除此之外,作家施威全今(30)日,還將透過獨立作家出版社,出版《協商總在晚餐後:賴幸媛與王毅的祕密管道》一書。
邱垂正重申,現在的陸委會,對於行政部門洽簽兩岸協議的過程,都需要依法處理,並接受國會監督,「我們特別強調,不應該有所謂的秘密溝通管道,或者是黑箱作業。」
至於媒體提問,政府是否會主動就賴幸媛是否洩密進行調查,以及出版機構、撰寫人會否也在調查範圍內,邱垂正僅說,「我們去提醒當事人注意相關法規的規定」,表示調查與否視有關機構判定,至於出版方面,「台灣是出版自由的國家,但你要負責任。」
▲王毅曾任大陸國台辦主任,現為中國大陸國務委員兼外交部長。(圖/路透)
據《國家機密保護法》第32條至第34條規定:
第32條:洩漏或交付經依本法核定之國家機密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33條:洩漏或交付依第六條規定報請核定國家機密之事項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34條:刺探或收集經依本法核定之國家機密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刺探或收集依第六條規定報請核定國家機密之事項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132條第1項規定:「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條第2項規定:「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同條第3項規定:「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而洩漏或交付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