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友人喝茫「醉癱副駕駛座」 花蓮色警性侵得逞!判刑3年10月定讞

▲花蓮孫姓警員應女姓友人邀約,偕同其妻共3人至卡啦OK飲酒,酒後孫員載送女子返家途中性侵女性友人。(圖/吉安分局提供)

花蓮孫姓警員應女姓友人邀約,偕同其妻共3人至卡啦OK飲酒,酒後孫員載送女子返家途中性侵女性友人。(圖/吉安分局提供)

記者王兆麟/花蓮報導

花蓮水璉派出所孫姓員警孫道明(已遭停職)被控2018年趁女性友人喝醉將其載送回家時,在車上性侵得逞。最高法院4日駁回孫男上訴,依乘機性交罪將孫男判刑3年10月定讞。

被害人另要求民事賠償新台幣100萬元,台灣高等法院去年認定孫男侵害女方身體自主及性自主權,為故意侵權行為,判賠60萬元確定。

判決指出,孫道明因與被害人的小名相同,孫員平時暱稱她為「乾媽」。2018年6月18日凌晨1時許,他原本應在值宿所內備勤,接獲莉莉的電話邀約後,竟蹺班帶著妻子3人一同去唱卡拉OK飲酒作樂。凌晨3點多曲終人散,孫酒後駕車,先載妻子返回花蓮市住處,再載莉莉返家,半路見她癱軟躺在副駕駛座,遂停車親吻她、襲胸、脫褲指侵,再走到車外打開右前車門,以「左腳站車外、右腳在車內」的弓箭步性侵得逞。

被害人被性侵後向附近住戶哭喊說遭孫員性侵。檢警事後根據車內行車紀錄器與路口監視器畫面,認定孫女姓員警確實趁被害人酒醉在車上性侵逞獸慾而將他起訴。

花蓮高分院判決指出,孫男身為警察,本應遵守法紀,保護人民,竟利用載送酒醉而意識不清的被害人返家時加以性侵,犯後否認犯行,也沒有與被害人和解,判刑3年10月,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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