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曾姓男子去年1月透過交友軟體認識未滿16歲少女,當晚竟邀約少女至摩鐵發生性關係與口交得逞,事後拍攝裸照與猥褻影片挨告。(示意圖/免費圖庫pxhere)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市曾姓男子去年1月間從交友軟體「SAY HI」認識未滿16歲仍就讀國中少女,曾男以3千元為代價欲與少女進行性交易,少女同意後於當晚與曾男共赴摩鐵,在未違反其意願下嘿咻與口交得逞,事後,曾男還以手機拍攝少女裸照、誘惑其舔舐曾男手淫射出精液等猥褻影片;桃園地院審結,將曾男依與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人為有對價之性交等罪,判處2年有期徒刑,本案還可上訴。
檢警調查,曾姓男子在去年1月16日晚上以手機連結至交友軟體「SAY HI」,認識仍就讀國中的少女,曾男與少女相談甚歡,曾男建議以3千元為代價相約至摩鐵性交易,少女同意後,曾男開車載少女至摩鐵進行性交易與口交得逞,曾男事後還以手機拍攝少女裸照,並要求少女舔舐其手淫後射精之猥褻影片,少女事後被家人發現神情有異,被帶至醫院驗傷診斷,家人則對曾男報警提告。
曾男在檢警偵訊時坦承以3千元代價與少女性交易,但辯稱不知道少女未滿16歲,以為她已滿18歲,但檢方認為,少女在交友軟體中已告知自己還就讀國中,其臉書帳號亦可發現為國二女生,曾男性交易前根本已知道少女實際年齡,不採信其辯詞;少女亦指證曾男與她在性交易前已知道她還是國中生,警方則提供曾男開車載少女進出摩鐵影片、醫院驗傷診斷證明與少女與曾男透過交友軟體對談截圖等證據佐證。
桃園法院法官認為,曾男以3千元代價與少女性交行為犯行明確,係觸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與未滿16歲之人為有對價之性交行為罪,依刑法之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罪論處,判處1年8月;另拍攝少女裸照等猥褻行為影片部分,係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拍攝少年為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判處1年有期徒刑,應執行2年有期徒刑,本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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