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謝姓女子去年12月1日上午11時許開車行經嘉義縣布袋鎮台17線135.9公里處,卻因為黃姓阿嬤突然騎車衝出,來不及閃避而發生車禍,事後被裁處記違規點數3點,她自認沒有任何過失之處,因此決定提告討公道,最後靠「有無肇事致人受傷」這一點成功打贏官司。
▲事發路段。(圖/翻攝自Google地圖)
謝女在判決書中主張,事發當天開車南下,黃婦突然從附近的教會衝到快車道,撞擊力道之大,導致她的愛車車體側面凹陷、右前輪框受損,「騎士從外側跨越兩車道,導致我來不及反應,當時車速也只有30至40公里,我已經盡到該注意的責任,卻還是挨罰記違規點數3點,實在很冤枉。」
嘉義區監理所則認為,車禍發生之後,嘉義縣警局交通警察隊研判肇事原因,是謝女沒有注意車前狀況,導致他人受傷,舉發機關後續依規定製單舉發,並無不當。
▲謝女的愛車被撞凹。(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與本案無關)
不過,台南地院法官認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1條第3項前段立法意旨及條文文義,是指事故當事人因所受傷害與汽車駕駛人的違規行為肇事間,須有相當因果關係,這是處罰的必要條件。
法官接著說,但在這起事件中,黃婦是否因車禍受傷,只有舉發單位警員的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舉發通知單、事故現場圖等書面的主觀記載,並未出示傷勢外觀照片或醫院診斷證明書,難認構成「肇事致人受傷」的要件,當然也不能以此對謝女進行裁罰,最終裁定撤銷原處分,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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