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股東會之戰1】董事會鬧雙胞?小股東要向「殭屍」申請召開股東臨時會?

2020年08月7日 07:00

新聞節目中心/綜合報導

大同公司經營權爭奪戰越演越烈!不僅大同公司董事會發生鬧雙胞的爭議,還驚傳「殭屍」來攪局?6月30日由公司派主導的股東會,因剔除53%以上股東表決權、拒發股東選票、數百黑衣人圍場,衝擊股東權益,引發社會議論。後來公司派以股東會決議向經濟部申請變更董事登記遭駁回,市場派則向經濟部申請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但這場股東臨時會開得成嗎?由資深司法記者蘇位榮主持的《行動法庭》,昨(6)日邀請國立台北大學法律學系教授陳彥良、洪國誌律師,從《公司法》切入,探討大同公司經營權之爭的死結該如何解?當「殭屍」從大同公司還魂,會產生哪些隱憂呢?

630股東會「違法」 律師:董事會也不存在!

台北大學法律學系教授陳彥良指出,大同公司6月30日的股東會(簡稱630股東會)和董事會改選「絕對不是合法的」!若市場派要翻盤的話,有兩條路:法院打訴訟或召開股東會。但司法這條路一拖就是三四年,像是2017年的股東會無效訴訟,直到今年董事會都任期屆滿,但判決仍未定讞。

而如果市場派要召開股東會,目前在《公司法》有:(1)第173條第1項:向董事會申請召開股東會。(2)第173條第4項:向主管機關申請召開股東會等作法。

陳彥良教授指出,若由股東向董事會申請召開股東臨時會,人們會認為6月30日選出的董事會「違法無效」。

▲ 國立台北大學法律學系教授陳彥良。(圖/行動法庭提供)

律師洪國誌引用經濟部7月9日駁回大同公司申請董事變更登記的新聞稿,指出如果經濟部讓大同在6月30日選出的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有點自打嘴巴」。因為經濟部曾表示,630股東會出席股東「未達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大同公司剔除市場派表決權明顯違法。

洪國誌律師認為,既然630股東會違法,6月30日選出的董事會就「不存在」。若果如此,目前大同的董事會在《公司法》就「無召集權」,他們無法形成召集股東會的決議。而經濟部又同時在新聞稿承諾「先尊重其他股東有請求公司召開臨時股東會的權利」。若630股東會選出的董事會並不存在,其他股東要如何依據《公司法》第173條第1項向「董事會」申請召開股東會?

▲ 洪國誌律師指出,大同公司董事會有鬧雙胞的爭議。(圖/行動法庭提供)

2017董事會死而復活?教授:法律造就「殭屍」!

洪國誌律師接著指出,如果6月30日改選的董事會無召集權,無法召開臨時股東會,依據經濟部的公示登記資料,會產生弔詭的情形。當經濟部駁回630股東會的董事變更登記申請,目前在經濟部公示資料上,大同公司董事會仍是2017年5月11日改選的董事會。

▲ 洪國誌律師指出,依據經濟部公示資料,大同公司的董事會仍是2017年選任的董事會。(圖/行動法庭提供)

不過,主持人蘇位榮表示,其實在2019年10月,台灣高等法院就判決2017年5月11日的股東會(簡稱2017股東會)決議「無效」,連帶當天股東會做出的「董監事選舉」決議也無效,惟目前這案子還在最高法院審理,判決尚未定讞。

▲ 主持人蘇位榮講解,大同公司董事會的法律爭議。(圖/行動法庭提供)

陳彥良教授認為,在這個時間點,大同的狀況可能構成《公司法》195條第2項的情形,即當董事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2017年改選的董事任期依法自動「延長」至改選董事就任為止。

陳彥良驚呼,法律居然造就了「殭屍」,舊的董事竟然「死而復活」,宛如「活死人」!如果經濟部要命大同召開股東會,會變成命令「殭屍」召開股東會,形成囚犯困境的兩難局面。

由2017董事會召開股臨會?律師:林郭文豔「董事長」已解任

對於股東恐怕需要跟「殭屍」董事會申請召開股東臨時會的局面,洪國誌律師有不同看法。

洪國誌指出,2017年董事會是「殭屍」,已名存實亡,連大同公司都對外公告,目前由6月30日改選的董事會對外行使職權,且董事會在改選後,會要求董事簽「願任同意書」,通常同意書上會註明日期。當新的委任關係存在,舊的委任關係就不存在。董事報酬也不會發給舊任董事會,既然已無委任關係,股東怎能跟舊的董事會請求召開股東會呢?

▲ 洪國誌律師指出,大同公司已公告,由630股東會選任的董事會對外行使職權。(圖/行動法庭提供)

其次,舊任董事長林郭文艷已因轉讓過半股份遭解任。洪國誌律師解釋,林郭文豔在2017年上任時,持股是一萬六千張,但在去年十月,林郭文豔已將持股轉讓出售兩千張,在今年8月4日又轉讓六千三百張,前後加起來有八千三百張股票被轉售。若林郭文豔2017年上任的任期仍延續,是否符《公司法》轉讓過半,當然解任的事由?如果構成當然解任事由,則2017年董事會的董事長已「當然不存在」!

而依據經濟部63年的函釋,董事會是合議制,如果要向董事會請求召開股東會,就要向董事會的代表「董事長」請求。「但現在大同有董事長嗎?林郭文豔不需要法院或由誰解任,而是她在法律上已經『當然解任』!而當大同已經沒有董事長,也沒有董事會,要由誰來收受股東請求召集股東會的通知?」洪國誌律師表示。

▲ 洪國誌律師認為,2017年上任大同董事長的林郭文艷,因轉讓過半股權依法構成解任事由。(圖/記者陳心怡攝)

再者,雖有論者認為,2017年股東會無效之訴尚未定讞,但如果最高法院駁回上訴,也認為2017年股東會無效,則向這批董事會申請召開的股東臨時會,是否也會跟著無效?

最後,洪國誌律師分析由董事會召開股東會的缺點,就是若有任何一方不滿意決議結果,不滿意的那方會主張2017年和2020年改選的董事會都無效,到時是否又要重新召開股東會?「不論對公司派或市場派,這種情況都會無限循環。」不只增加社會成本,也增加主管機關困擾。

▲ 洪國誌律師指出,若依《公司法》第173條第1項由董事會召開股東臨時會,恐有程序爭議。(圖/行動法庭提供)

對於陳彥良教授所提,透過《公司法》195條第2項改選董事會的作法,洪國誌回應說,若大同公司又故意延期不召開,或召開後又故意把表決權都剔除,「經濟部是否要背責任?」特別是,在發生630股東會爭議,金管會以特別背信罪,將林郭文豔移送檢調單位的今日,「大同公司在公司治理上,完全無視法令,難以期待大同會開一場公平公正的股東會!」

▲ 國立台北大學法律學系教授陳彥良認為,大同公司董事會可能適用《公司法》195條第2項。(圖/行動法庭提供)

學者:《公司法》173條4項有解釋空間

對於這場僵局,洪國誌律師認為,與其向名存實亡的2017年上任「殭屍董事會」或2020年改選的「違法董事會」申請召開股東臨時會,倒不如由主管機關依據《公司法》第173條第4項,允許3%股東自行召開股東臨時會,如此不僅較符合「股東行動主義」的精神,且能避免因為走第173條第1項,所發生的程序爭議。「期待經濟部官員能了解本案情形,做出適法合法的裁定,來解決亂象。」

▲ 國立台北大學法律學系教授陳彥良認為,依《公司法》第173條第4項召開股東會「還是有一點點的空間」。(圖/行動法庭提供)

評估操作《公司法》第173條第4項的可能性,陳彥良教授表示,在法條解釋上,第173條第4項「還是有一點點的空間」,但市場派能否「突破僵化的主管機關跟法院?」要法院勇敢,主管機關才會更勇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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