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18歲王姓男子去年1月加入詐騙集團當車手,對萬姓女子詐騙78萬元得逞,事後遭民事求償,因其未滿20歲,法院判處王父須連帶賠償。(示意圖/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市王姓男子去年1月加入詐騙集團當車手,向萬姓婦人詐騙78萬元得逞,事後萬女提告並附帶民事賠償,因王男犯案時未滿20歲,王父需負起連帶責任,王男出庭時坦承犯行,願意在監獄工作慢慢賠,哀求萬女「不要找爸爸賠」,王父也強調沒有能力賠償;法官審酌,王父未提出有善盡監督孩子相關證據,仍判處王男與王父須連帶賠償萬婦78萬元,本案還可上訴。
檢警調查,王姓男子去年1月間因急需用錢,經湯姓男子介紹加入詐騙集團擔任車手,1月9日假冒檢察官,打電話給萬姓女子以其健保卡遭違法使用,且其銀行帳戶涉及刑案等理由,騙取萬女交出帳戶內現金與提款卡,萬女擔心存款不保交出63萬元與3張提款卡給王男,王男再依詐團指示到超商提走15萬元上交。
萬女事後查出遭詐騙報警提告,桃園警方循線逮捕王男,被依詐欺罪判處2年6月有期徒刑,萬女事後另提出附帶民事賠償,王男在去年1月間雖已滿18歲,但法官根據民法成年人應為20歲,因此王男父親須負連帶賠償責任。
王男在民事庭出庭時哀求萬女,坦承詐騙走萬女78萬元,但哀求「不要找爸爸賠」,這是他個人行為,他確有想還款之意,可從他在監獄勞作金中扣款,服刑2、3年出獄後,若找到工作願意慢慢償還;王父則聲稱,兒子確實做錯事,但犯法的是兒子且行為已18歲,他已報警但沒有辦法制止,亦無能力賠償。
法官審酌,王男行為時為18歲,尚未成年,屬於民法中限制行為能力人,且具有識別能力,王父為其法定代理人,其未能證明其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監督,而仍不免發生損害,王父應就兒子詐騙行為負起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法官審結,判處王男、王父須連帶賠償萬女78萬元,本案還可上訴。
【更多新聞】
►影/網路販售毒咖啡包遇警查緝!跳排水溝狂衝 慘...出口僅50cm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