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型機車停等紅燈時,佔用機車停等區。(圖/翻攝自新北市政府官方網站)
實習記者高琳景/綜合報導
許多汽車或重型機車駕駛在停等紅燈時,都會不自覺的往前滑行至機車停等區,然而這樣的行為已經違反道路交通處罰條例規定。裁決處處長李忠台表示,新北市自今年1月至6月違規案件就有2萬件,而依據規定最高可罰新台幣1200元。
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處表示,月前一名汽車駕駛收到一張「紅燈時佔用機車停等區」的交通罰單,駕駛人聲稱照片是由正後方拍攝,無法認定他所駕駛的汽車誤停在機車停等區內,對於檢舉內容不服從,因而提起行政訴訟。
對此,法官認為路口號誌明顯為紅燈,車輛依規定應於停止線前停車,駕駛雖主張檢舉照片無法證明汽車有佔用機車停等區,但從檢舉照片中發現,機車停等區之長方形標線,明顯在其汽車的前、後輪之間,因此判決敗訴。
裁決處處長李忠台表示,常有汽車或黃紅牌大型重機車於停等紅燈時,佔用機車停等區停放進而影響機車駕駛,若經民眾檢舉或警察舉發,則可依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60條第2項第3款「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規定,最高罰新台幣1200元。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汽機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時,遇到行人穿越,不論是否有號誌指示或交通指揮人員,均應暫停讓行人通行。另外裁決處也呼籲,若未遵守規定,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可處新台幣1200元至3600元罰鍰。
▼汽車停等紅燈時,佔用機車停等區。(圖/翻攝自新北市政府官方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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