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男與王男因「抖腳騷擾」在捷運車廂內大打出手。(圖/ETtoday資料照)
記者陳羿妏/台北報導
捷運新蘆線車廂內去年7月30日爆發一起毆打事件!一名于姓人夫見妻女受到隔壁座位的王姓男子「抖腳騷擾」,怒瞪對方,結果雙方竟於車廂內大打出手,于男因此腿部骨折。對此,王男聲稱當下是正當防衛,不過法官認為「防衛過當」,依傷害罪將王男判刑3月,得易科罰金18萬元。
判決指出,于男與妻女在南勢角站上車,準備前往中正紀念堂,見有空座位,他趕緊讓妻女先坐下,自己則是站著,同一時間,王男剛好也搭乘該車次,見于妻旁有空位,以大字型開腿樣直接坐下,且不顧旁人眼光,瘋狂抖腳,而于男見妻女深感不舒服,便怒瞪王男;孰料,王男見狀,起身嗆聲「看什麼」,雙方相互質問後,當場開打。
于男先出拳打算朝王男頭部揍下,結果王男直接架住他的手,鉤腿掃倒他,害他當場摔在地板上,腿部因此骨折,事後,2人互告傷害,不過案經台北地檢署調查後,檢方認定2人皆出手,不過,于男揮拳未造成王男受傷,而監視器影像裡拍下于男被摔後,走路明顯有一拐一拐的樣子,因此認定王男涉傷害罪,依法將其起訴,至於于男則不起訴。
王男矢口否認傷害犯行,辯稱是身材高壯的于男先動手,他的行為僅是正當防衛,于男的傷也不是他造成的;王男辯護人則稱「王男於捷運上抖腳,或是伸手放在他人座位椅背上的位置,雖然會造成他人的不快,但不能因為我們生活環境中有弱勢或精神障礙的人不合常規的舉止令人不快,就表示有權利攻擊他」,強調王男是見于男先出手,才會順勢將對方往前方摔,此行為確實是正當防衛。
法官調查後認為,王男客觀上確實無忍受于男攻擊的義務,且面對于男揮拳,王男緊急將對方抱住也算是正當防衛,不過,案發當時為捷運車廂內,仍有其他乘客,王男其實大可高聲求助,不至於要用摔倒在地的方式脫困,致于男受傷,因此認定王男行為確實「防衛過當」,最終審酌後依傷害罪,判王男3月徒刑,得易科罰金1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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