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妞沙灘日光浴竟遭強制猥褻,法院判刑定讞。此為示意圖。(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外籍女子薇薇安(化名)去年2月初在台東海濱公園的沙灘上,獨自享受日光浴,竟遭當地王姓男子伸淫手,偷摸胸部與下體。薇薇安嚇得當場驚聲尖叫,並持手機拍下王男落跑畫面。王男一二審均遭判刑1年2月,全案再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10日駁回上訴定讞。
判決指出,曾因酒駕遭判刑3月定讞的王男,案發前一個月才執行完畢,但他又再犯案。案發當天他到台東海濱公園附近沙灘,見薇薇安於沙灘上獨自一人,正在享受日光浴,並無他人在場。王男認有機可趁而靠近薇薇安,薇薇安查覺後,王男一度離開;但之後又繞回薇薇安身側。
王男以左手抱住薇薇安,控制薇薇安雙手上臂及肩膀,趁著薇薇安無法有效抵抗時,王男再以右手伸入薇薇安之比基尼,撫摸薇薇安半球,之後更把手伸進薇薇安泳褲撫摸下體,薇薇安驚聲尖叫並抵抗,王男才緩慢離開。薇薇安起身收拾衣物打算離開,王男竟還躲在步道與草叢中向她招手。薇薇安不堪受辱,拿起手機錄影反蒐證,王男才以衣物遮住口鼻,落荒而逃。薇薇安報警,警方第二天就逮捕王男,檢方提起公訴。
法院審理時,王男否認犯案,辯稱案發當日遊客很多,自已是去看人家釣魚,不知道薇薇安在拍誰,也不知道自己被拍;至於為何要跑步離開,王男竟說:「我也不知道為什麼我要跑,我覺得那不算跑。」
法院根據薇薇安提供的證詞及錄影畫面,認定王男心虛才會用衣物遮住口鼻,不符常理,確實有罪。其中二審花蓮高分院認為,審酌王男為滿足私慾,對薇薇安犯強制猥褻行為,侵害薇薇安性自主決定權,並對薇薇安心理與人格健全發展造成相當影響;並衡酌他犯後始終否認犯行,構詞矯飾,毫無悔意,又未達成和解或調解,也未賠償,因此一二審均將他判刑1年2月。案經上訴,最高法院10日駁回上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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