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違規左轉不理會警車攔查 再加「不服指揮稽查逃逸」多罰2萬扣照6月 

▲警察,警車,犯罪現場。(圖/免費圖庫Pixabay)

▲婦人違規左轉,員警尾隨示意攔查卻沒停車直接開走。(圖/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李忠憲/台中報導

苗栗警方凌晨發現鄧姓婦人開車違規左轉,跟上鳴笛、開警燈、按喇叭等要求停車,但她卻未配合直接開上高速公路。原本只有「未依號誌行駛」開罰600元,再加一條「不服指揮稽查而逃逸」罰2萬,還要吊扣駕照6個月。她不服上訴,但一、二審都認為事證明確,駁回上訴。

判決書指出,鄧姓婦人今年2月10日凌晨1點多,駕駛小客車經過苗栗縣後龍鎮台1線與台6線交叉路口時違規左轉。巡邏員警見狀立刻跟著左轉尾隨,亮警燈、鳴警笛示意停車外,還多次用廣播器念出違規車牌號碼,要求靠邊停車。

對方卻不配合停車,員警在車上直呼「到底要不要停啊?」對方最後仍開車離開,員警改以逕行舉發,依「未依號誌行駛」及「不服指揮稽查而逃逸」違規,共罰2萬6百元,吊扣駕照6月。

鄧女不服向苗栗地院提起行政訴訟,她辯稱,當天路上車輛較少,為了提神車上音樂開的比較大聲,未注意到燈誌,但她絕對沒有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行為。她發現警車在後時,有降速並停車,但從後視鏡看過去,跟警車有間隔1 至2 台車距,加上剛好路口綠燈,誤會只是一般跟車才離開,直接上交流道,聲明原處分撤銷。

法官勘驗警方提供影片,發現員警發現鄧女違規後,亮警燈、鳴警笛,先後按8次喇叭,還用廣播呼叫「A○P-5○○9路邊停車」。鄧女不否認知到後方有警車,卻沒停路邊接受稽查,反而逕行往前駛離,已構成「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規定。鄧女雖主張音樂開較大聲沒聽到聲音等,但畫面會說話,所辯難以採信,判她敗訴。

鄧女不服再上訴台中高分院,高分院認為原審判決沒有違誤,鄧女上訴理由仍與之前相同,上訴不合法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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