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12歲的張姓男童去年3月28日在學校走廊上奔跑,卻在轉角處撞上吳姓男童,導致對方跌倒左手骨折,父母也因此挨告。桃園地院簡易庭認為,張童在事發當時已經超過6歲,應該知道不能在走廊上奔跑,考量到雙方的識別能力,最後將9萬3401元的賠償金額酌減至6萬5381元,全案仍可上訴。
▲張童撞傷吳童,父母要幫賠償6萬餘元。(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akutaso,與本案無關)
判決書中提到,就讀桃園市某國小的張童2019年3月28日上午在校園內的走廊奔跑,因為沒有注意到轉角處的吳童,兩人正面撞上,雙雙跌倒在地;其中吳童因為左手疼痛,同日下午送往天晟醫院檢查,確認左側尺骨骨幹閉鎖性骨折,讓父母相當心疼。
吳童父母事後對張童父母提告,求償9萬3401元的醫療費及慰撫金。桃園地院簡易庭調閱校方監視器錄影畫面,確認吳童在被撞倒之後,一直用右手扶著左手,顯然他的手在當時已經受傷,因此認定骨折傷害與張童在走廊奔跑的行為,有相當因果關係。
法官接著指出,張童在事發當下已經超過6歲,具有一定的識別能力,況且校方也有規範學生不應在走廊上奔跑,以免發生危險,他卻疏於注意撞傷同學,最終裁定父母得連帶賠償6萬5381元較為適當,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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