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從事餐飲業的黃姓男子今年6月24日凌晨0時許搭乘火車,由新竹站前往新烏日站,抵達之後沒有出站,又搭車回到新竹,事後卻怪罪站務人員沒有告知要補票,拒絕承擔這個責任。不過,新竹地院簡易庭法官認為,哪有去程知道買票、回程秒忘的道理,因此不採信他的說詞,裁定處以罰鍰1000元,相當於是原本票價(139元)的7.1倍。
▲黃男買一張車票卻搭兩次車。(示意圖/記者李毓康攝,與本案無關)
判決書中提到,黃男當天先是在台鐵新竹站購買一張區間車的車票,抵達位於台中的新烏日站後,沒有出站,反而是搭上第2284號車次的區間車返回新竹,並打算用原本購買的那張去程車票出站,結果被站務人員攔下,但他拒絕補票,最後挨告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黃男出庭時坦承的確有做出上述行為,但依舊堅持自己沒有錯,「我在烏日站出口詢問台鐵站務員,他說我沒有出站,可以直接搭乘其他列車回去,但沒有主動告訴我要補票,所以我不應該承擔補票的責任。」
▲台鐵新烏日車站。(圖/台鐵提供)
然而,新竹地院簡易庭法官認為,「使用者付費」是一般社會大眾都知道的道理,黃男讀到大學,現在則是從事餐飲業工作,應該是具有社會經驗之人,不可能不知道這個道理。
法官接著說,況且黃男去程明明有買車票,可見他知道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應該支付車資,哪有可能因為沒有出站,就能享有免費的回程服務,最後不採信他的說詞,並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開罰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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