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葉國吏/綜合報導
行政院會13日通過「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38項涉及青年權益下修18歲法案,主要涉及「調降民法成年年齡」,將成年年齡從20歲修正至18歲。對此有律師建議,既然已經下修成18歲可自主結婚,建議也把投票年齡下修成18歲。
▲民法修正18歲可自主結婚「免經父母同意」。(圖/記者林世文攝)
本次院會通過的38項修正草案,主要涉及「調降民法成年年齡」,將成年年齡由20歲修正為18歲;以及「齊一男女結(訂)婚年齡」,修正男女訂婚年齡均為17歲(原規定女性訂婚年齡為15歲)、結婚年齡均為18歲(原規定女性結婚年齡為16歲),並增修相關配套規定,以利適用。
根據《自由時報》報導,律師林俊儀表示,依現行民法規定,20歲才是成年,其原因是,當初立法時,資訊並不發達,民眾只能從學校、家庭獲取資訊及知識,社會普遍共識認為20歲才算成年;但現今網路資訊、電視、平面媒體管道增多,資訊量爆炸,民眾可輕易汲取大量知識,思辨及判斷能力,與以往的18歲者完全不同,所以政府才計畫把年齡下修至18歲。
林俊儀認為,如果民法修正為18歲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代表他們具有一般人正常的思辨能力,限制他們的投票罷免權並不合理,建議政府及立法者,應修法把投票年齡下修為18歲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