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家豪/《著作權法》已修正 販賣違法機上盒將揹刑責

▲電視,有線電視,公平會,頻道代理商,螢幕,看電視。(圖/視覺中國CFP)

▲《著作權法》已修正,違法機上盒業者侵害著作財產權,恐觸犯刑責(圖/視覺中國CFP)

隨著科技進步,網路頻寬邁向5G時代,現代人享受電影、戲劇的方式,不再需要進電影院或租用影音DVD,也不用守在電視機前面等候著每週戲劇集數更新,只要透過網路,手指輕輕一點各種「追劇神器」的app應用程式,就有海量電影戲劇讓你看不完。甚至還有廠商直接在機器內幫你把各種app應用程式都安裝好了,你只要買台機器回家,接上電視,直接用遙控器操作,連上網找app應用程式都不需要,因此對著作財產權的產生的侵害,也無比巨大跟無從防範。

究其根本,網際網路的進步使得這一切變成可能。在網際網路頻寬還不發達的從前,電影或戲劇是無法透過串流技術直接播放,往往需要透過下載檔案,所以早期違反《著作權法》的行為,絕大多數都是屬於下載檔案的複製行為。但以現今的網路頻寬而言,只需點選各種「追劇神器」app應用程式即可直接觀看,而提供這些app應用程式的人,以及在機器內預先安裝好這些app應用程式者,卻是原本《著作權法》所無法規範的行為人,因此市面上出現了大量已安裝好「追劇神器」app應用程式的機器,也就是我們所謂的「機上盒」。

「機上盒」業者有些是讓用戶直接買斷機器,有些是向用戶收取月費,無論採何種方式,透過這些機上盒跟所安裝的app應用程式,連結的都是龐大的盜版影音資料庫。越多民眾使用這種方式觀賞電影、戲劇,真正的著作權人就越不能透過其創作獲取利潤。大家設想,假設都沒有人付錢觀賞電影或戲劇了,那又有誰願意花時間、精力跟金錢去拍電影跟戲劇呢?

為了因應上述所提到的新型態違反《著作權法》行為,立法院於108年4月16日通過了《著作權法》第87條及第93條的修正草案,未來對於符合第87條第1項第8款的行為人,依照第93條第4款規定,將處以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最高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第87條第1項第8款增訂的內容如下:

明知他人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之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接觸該等著作,有下列情形之一而受有利益者:

1.提供公眾使用匯集該等著作網路位址之電腦程式。
2.指導、協助或預設路徑供公眾使用前目之電腦程式。
3.製造、輸入或銷售載有第一目之電腦程式之設備或器材。

第一種指的是將這些追劇app應用程式上架在網路平台或網站供民眾下載使用的行為人。第二種指的是機上盒內雖然沒有內建追劇app應用程式,但有附上指導或協助民眾去找到,然後使用這些追劇app應用程式的使用說明;或者是在機上盒內預先設置一個路徑,民眾只要透過這個預先設置好的路徑,也能夠找到並使用這些追劇app應用程式的行為人。第三種指的是製造、輸入或銷售這些已經安裝好追劇app應用程式機上盒的行為人。在《著作權法》修正通過之後,上面這三種類型的行為人都是會受到刑事處罰。

雖然依照上述修法內容,使用安裝追劇app應用程式機上盒的民眾,並不在刑事處罰的範圍,但可想見的是,當這些違法機上盒大量遭取締後,業者自然無法保證購買的民眾可以永久免費收看。奉勸讀者,請勿存僥倖心態使用違法機上盒,以免花了冤枉錢,又受了一肚子氣,也請大家支持正版,讓創作人能有更多的資源為大家帶來更精彩的影視作品!(本文轉載自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粉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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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家豪,苗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常務理事。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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