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柯沛辰/綜合報導
北部一名葉姓男子2018年9月凌晨開車返家時,與吳姓駕駛發生糾紛,一氣之下在大馬路上相互競速,不慎撞死無辜的鄧姓機車騎士。事後,葉男被依過失致死罪起訴,但新北地院認定是「一般超速」,並非檢方所稱「飆車競速」,因此判決10個月、緩刑3年免關,吳男則無罪。案經上訴,高院近日也認為2人沒有危險駕駛,維持原先判決。
▲新北地方法院。(資料照/記者陳雕文攝)
根據起訴書,2018年9月3日凌晨,葉男載妻子返家,但途中遭吳姓駕駛未打方向燈插入前方,讓他當場氣得飆粗口,立刻加速要超車,怎料吳男不讓,雙方便在大馬路上一路馳騁,嚇得葉妻一度尖叫「放慢行車速度!」
兩車奔馳一段後,葉男總算超過吳男,但較量未落幕,2人依舊超速狂飆,甚至闖越紅燈。當時19歲鄧姓死者騎車行經新北市樹林區中正路與保安街三段交叉口,依綠燈號誌直行,不料卻被葉男闖紅燈撞飛,傷重不治。事後,葉男、吳男2人被依過失致死罪雙雙送辦。
新北地院認為,葉男駕車超越吳男後,吳男未再超車,縱使兩車速度高於限速,也只能說是「一般超速」,不僅未達「飆車」程度,也沒有檢方所指「一前一後、忽左忽右併排競速行駛、任意違規超車變換占據道路車道之情形」,難認2人有競速行為。
葉男出庭時解釋,他跟吳男素不相識,是深夜下班急著返家,以便一早送子女上學,無與他人競速之意。新北地院考量,基於種種跡證,難認2人有競速行為,也難證明吳男「闖紅燈」與本案死亡有因果關係,因此判決吳男無罪。至於葉男,考量無前科,又與死者父母和解、支付調解金,深具悔意,予以緩刑免關。
檢方認為刑罰過輕,以2人危險駕駛為由,提起上訴。高院7月28日指出,2人確實超速闖紅燈,但無其他積極證據證明2人確有妨害公眾往來因而致人於死之犯行,加上全程僅超車一次,並無任意變換車道等危險駕駛行為,可見2人是因為深夜車少的超速,而未注意車前狀況,非危險駕駛,因此認定原審判決合理,維持原判,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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