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光復路一段與光復路一段476巷路口。(圖/翻攝Google map)
記者徐愷昕/新竹報導
曾姓女子開車經過新竹市一路口時,撞上1名正在過馬路的行人,經在場民眾錄影檢舉後她挨罰2000元。曾女覺得是行人闖紅燈違規在先,遂提起行政訴訟;不過法院審理時認為,不論行人是否有闖紅燈的違規行為,都不足夠成免罰理由,且汽車駕駛行經行人穿越道時,本有禮讓行人優先通過之責。
曾女2019年8月17日下午1時許,開車在新竹市光復路一段與光復路一段476巷路口時,被民眾檢舉「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因此吃上2000元罰單。曾女不服提行政訴訟,她認為從檢舉光碟的拍攝角度可見,她當時是隨前車行進,且案車輛行進畫面也可推斷她當時是綠燈。
曾女主張,汽車綠燈行本應享有路權,怎能行人違規走到哪,汽車都應暫停,倘若行人違規在先闖紅燈卻要罰她,實在太不合理。
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回應表示,曾女雖不斷強調「是行人闖紅燈而非我不禮讓行人」,但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中確實有明定,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無論有無號誌指示,都應暫停讓行人先通過。
新竹地院審理時認為,相關法規當初在制定時,立法理由就是為確立行人穿越道優先路權的觀念,讓行人能夠信賴行人穿越道而設,故駕駛人將汽車停在行人穿越道前,本應禮讓行人優先通過,使行人不必顧慮會有汽車通行。
法官總結認為,就算本案件行人有違規闖紅燈穿越行人穿越道的情形,但基於人身安全的維護及行人穿越道的優先路權,曾女開車行經行人穿越道,仍應暫停讓行人優先通過,審結判她敗訴,罰單還是要繳。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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