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姓房東摸女房客的頭、拍肩膀,被依性騷擾事件裁罰2萬元,不服原處分,事後提起行政訴訟。(示意圖/免費圖庫pxhere)
記者陳羿妏/台北報導
台北一名吳姓房東2018年6月9日與女房客花花(化名)談論租屋規定時,趁機觸摸對方的頭部與肩膀,經花花主動申訴,吳男遭北市府依性騷擾事件裁罰2萬元罰鍰。吳男不服原處分,提訴願遭駁回後,決定提起行政訴訟,聲稱自己有視覺要求,看到花花身上的燙傷痕跡會不舒服,不可能會性騷擾。對此,台北地院勘驗監視器畫面後,認定吳男確實性騷擾,以原處分無誤,判吳男敗訴,可上訴。
判決指出,花花於案發後向警局提出性騷擾申訴,調查過程中她提到,當天正要出門上班,吳男突然叫住她,並說明租屋規定「不要帶朋友回來租屋處」,同時詢問她是做什麼工作,要求她拍下身分證,原以為兩人對話結束,吳男卻突然靠近她,先是伸手碰肩膀,她已覺得不舒服,趕緊閃躲,怎料,吳男隨即又摸她的頭,讓她相當傻眼,花花認為「他(吳男)不能好好說話嗎?他(吳男)只是房東,我們的關係沒好到他可以跟我有肢體接觸」。
吳男辯稱,他與花花的對談過程純屬「房東與房客約束租屋的事情」,怎會演變成他對花花性騷擾,況且影片沒有拍攝到他摸頭、拍肩膀的畫面,不能憑花花片面供詞就認定他性騷擾。另外吳男提到,自己從小有視覺上的要求,花花身上有被火燙傷留下的痕跡,他看了也會不舒服,因此更不可能性騷擾對方,兩人當時會交談,單純是因為有新房客要入住,必須向花花說明,否則他不可能與花花交談。
北市府抗辯,監視器畫面確實有拍到吳男二度伸手,且吳男於警詢過程,曾坦承「有拍花花肩膀跟摸頭」,另外花花的關係人接受調查時,也有轉述花花當時的情緒反應為激動、害怕的樣子,因此吳男顯然沒有尊重花花的身體界線。
台北地院勘驗錄影畫面、上述說詞以及性騷擾防治委員會、警局調查紀錄,確認吳男性騷擾犯行,最終以原處分無違法,判吳男敗訴,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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