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政錄/台北報導
經濟部18日預告「在台灣地區從事商業行為禁止事項項目表」修正草案,為愛奇藝、騰訊等大陸OTT平台下架專法再添力道。對此,陸委會稱,「此舉展現政府匡正國內網際網路視聽服務巿場秩序的決心」,強調未來還將配合NCC,推動「網際網路視聽服務管理法」草案的修法作業,進一步完善OTT TV產業規範。
日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通過OTT影音管理法草案,將愛奇藝、騰訊等大陸串流影音業者,視為是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40條之1的「非法業者」,提供「非法內容」。
▲大陸委員會多次就大陸OTT平台事宜,與NCC開會協商。(圖/記者陳政錄攝)
因此經濟部18日依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5條第2項規定,宣布修正「在台灣地區從事商業行為禁止事項項目表」,禁止台灣地區的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提供代理、經銷,或從事OTT-TV及其中間投入或相關商業服務等服務給大陸地區的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後,被業界認為是政府推動「愛奇藝下架專法」的一環。
陸委會解釋,政府並未開放大陸OTT TV來台投資,惟仍有陸方OTT TV業者透過迂迴方式,委由台灣業者代為經銷,並在台從事刊登廣告、招收會員等業務推廣活動,藉此方式違法在台落地,由於此一情況已涉及違反兩岸條例相關規定,主管機關已多次說明政府將依法查處相關違法業者的立場。
▲愛奇藝北京公司。(圖/CFP)
陸委會說,後續本會亦將配合OTT TV主管機關通傳會,推動「網際網路視聽服務管理法」草案的修法作業,進一步完善OTT TV產業規範,提升我國網路視聽服務內容之製播能量及競爭力。
經濟部表示,該修正草案預告期間為14日,將於9月1日期滿,預告期滿後,規劃於109年9月3日進行正式公告,違反者將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86條第4項規定查處。另按照OTT影音管理法內容,新法案規定,國內網路業者不可提供租借網路等各種服務,違者最重可罰500萬元。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