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刑事庭發言人王屏夏,說明無罪理由。(圖/記者吳銘峯攝)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桃園梁姓男子2018年間吸食安非他命後與母親爭吵,竟將母親頭顱斬斷後,從12樓住處往社區中庭丟下,一審雖重判無期徒刑,但二審高院於20日將他改判無罪,引發譁然。高院指出,梁男原本就有吸毒習慣,再加上他吸食「卡西酮」類毒品後,「完全喪失」行為辨識能力,所以依照刑法規定,改判無罪。可上訴。
本案發生於2018年10月18日,梁男晚間吸食安非他命後,精神不穩,與母親發生口角,他最後拿刀追砍母親,砍死母親後還將頭顱斬斷,從12樓住處的後陽台丟下社區中庭。警方到場後,梁男情緒激動反抗對峙,最後被優勢警力壓制逮捕。而他被捕後精神亢奮、胡言亂語,一下說母親不愛他,一下說有人歧視他,但對行兇動機交代不清。檢方聲請羈押獲准,並依照「家暴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提起公訴。
一審法院審理後,委請桃園療養院鑑定,認為梁男犯案時的辨識行為違法能力明顯降低,因此依照刑法19條第2項規定「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一審因此將他判處無期徒刑。
案經上訴,高等法院二審審理時,再委請法務部法醫研究所、台大醫院等單位鑑定,根據鑑定結果,認為梁男案發時,已經「完全喪失」辨識行為違法的能力,所以改判無罪。高等法院發言人王屏夏法官說明指出,梁男有施用多種毒品的習慣,案發當天除了安非他命以外,還吸食了「卡西酮」類的毒品,「鑑定結果認為,卡西酮類的毒品在臨床上,相較於傳統的神經型、興奮型毒品來講,更容易誘發急性的精神病症、更暴力、意念思緒混亂,以及視幻覺的情形。」
另外合議庭也參酌梁男犯後與警察對峙時,出現思緒混亂及言行舉止,認為梁男確實因毒品影響,而「完全喪失」辨識行為違法的能力。因此合議庭法官改依照刑法19條第1項規定「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最後判決梁男無罪。
此外檢方上訴時指稱,梁男施用毒品而犯案,應該有刑法19條第3項規定「原因自由行為」之適用,即「(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但合議庭認為,適用本項規定須於吸毒(原因行為)時,就對殺害母親(結果行為)有預見;本案梁男應對事後殺害母親的行為沒有預見,所以合議庭不採用檢方意見,仍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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