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毒子斬首殺母「驚天逆轉無罪」 張斯綱:法官替嫌犯想多了一點

▲桃園市弒母案主嫌梁崇銘前年3月到陳姓友人開設小吃店飲酒,卻在酒後打傷陳,事後被依傷害罪嫌判處拘役55天之簡易判決處刑。(圖/記者沈繼昌翻攝)

▲桃園梁姓男子弒母案二審改判無罪。(圖/記者沈繼昌翻攝)

記者趙蔡州/綜合報導

桃園33歲梁姓男子2018年吸毒後與母親爭吵,進而拿刀砍殺母親37刀並狠心斬首,一審依家暴殺人罪判處他無期徒刑,高等法院二審卻大逆轉「改判無罪當庭釋放」,消息引發社會譁然。國民黨台北市議員張斯綱表示,法官在量刑的時候,「幫受刑人想多了一點、幫嫌疑人想多了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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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時新聞網》報導,張斯綱表示,就是有這類判決,才會讓人民對法官不信任,像上次李承翰事件,還有本次弒母事件,均是以思覺失調、精神恍惚為由判無罪,這不應該成為嫌犯脫罪的藉口,如果法官覺得有社會責任,又想給予嫌犯自新的機會,可以讓對方在監獄接受完整的輔導,也能避免憾事一再發生。

▲▼台北市議員張斯綱。(圖/記者李毓康攝)

▲台北市議員張斯綱。(圖/記者李毓康攝)

弒母案發生於2018年10月17日下午6時許,梁男在吸食安非他命後,精神不穩又與母親發生口角,失控之下拿刀追砍母親,砍死母親後還將頭顱斬斷,從12樓住處陽台丟下社區中庭。警方到場後,梁男情緒激動反抗,最後被優勢警力壓制逮捕,檢方依照「家暴殺人罪」提起公訴。

梁男一審被判處無期徒刑,但案件上訴高院二審後,高等法院根據鑑定認為,他案發時因為吸食毒品,已經「完全喪失」辨識行為違法的能力,所以改依照刑法19條第1項規定「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大逆轉改判他無罪、當庭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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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65打詐儀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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